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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源源、米均龙、何冰等10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钦州律师协会)

时间: 2011-10-18      访问量:1,930

刘源源、米均龙、何冰等10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实习律师刘源源,女,实习证号20081008210017,自2010年8月30日起至2011年8月29日止在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刘源源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钦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米均龙,男,实习证号20081009110019,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在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米均龙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钦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 何冰,女,实习证号20081005210006,自  2010年5月5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止在广西拓展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拓展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何冰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钦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叶强,男,实习证号20081006110014,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11年6月7日止在广西广西公润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公润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叶强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钦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天余,男,实习证号20081005110010,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1年5月10日止在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天余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钦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封小贤,男,实习证号20081005110009,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11年5月6日止在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封小贤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钦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 班 霍,男,实习证号20081005210011,自2010年5月24日起至2011年5月23日止在广西政大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政大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班霍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钦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俊延,女,实习证号20081009210018,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11年9月7日止在广西越洲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越洲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俊延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钦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钟鼎好,男,实习证号20081006110015,自2010年5月31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止在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钟鼎好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钦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容家卫,男,实习证号20080908120014,自2009年8月17日起至2010年8月16日止在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容家卫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钦州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钦州市律师协会对上述10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1年10月15日对上述10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0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钦州市律师协会对上述10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11年10月28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钦州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0771-5865220。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