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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服务团支招|物业服务企业如何依法开展小区抗疫工作,避免防控不力的法律责任风险

时间: 2020-02-14      访问量:979

        2020年春节期间,一场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国,随确诊人数逐日攀升,从城市到乡村,社区到小区,疫情防控形势日趋严峻,在习近平总书记的亲自指挥下,全党全国人民正全力投入抗疫。从疫情分布图看,城市是疫情重灾区,城市抗疫大战最终须落实到以小区为单位的疫情防控,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疫情防控能否做到依法有效,关系到整个战“疫”的成败。近期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因“疫情防控不力”而被政府主管部门通报评判和罚款处罚,笔者依此类情况,分析物业服务企业可能存在的疫情防控不力情形,并结合现行法律规制,提出相应的法律分析及建议。


        一、物业服务企业对疫情防控不力的主要情形


        1.未能及时、准确向疾病防控机构报告疫情

        据最近网络媒体反映,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对所管理小区疫情防范意识淡薄,甚至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所管小区离疫区还远,无需浪费太多人力物力对小区人员身体和活动情况进行询查排查,对发现疑似人员,没有及时向社区疾控机构报告,也没有对疫区疫点返回人员或疑似人员进行严格询查,导致一些已感染但仍处潜伏期的人员未能得到及时隔离,继续携带病毒传染家人和周围人群,例如某小区一从重灾区返回人员,因小区物业没有认真询查,该人员整个春节期间待在小区隐瞒,直至病情严重到无法隐瞒才报告,最后导致该小区全部居民被封闭、隔离观察,严重危害社区和社会,也增加了政府对疫情防控的巨大压力。


        2.未及时、准确向小区居民传达疫情防控指令及防护知识

        自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卫健委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多个版本和形式的新冠肺炎防控指南和防控指令、社区根据疾控机构的指令向各小区传达疫情防控指令和防护知识,但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并没有及时、准确向小区居民传达防控指令和宣传防护知识,导致一些居民违反政令外出到其他疫区或重灾区活动,造成病毒传染扩散,而一些小区因宣传不到位,居民未能获得科学正确的防护知识,出现了诸如违反常识在汽车内或明火区喷洒酒精消毒导致火灾及人身伤亡事故等,这些都反映了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对防控指令传达和防护知识的宣传不及时、不准确和不到位的问题。


        3.对下达的防疫政令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

        国家卫健委下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和南宁市新型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先后下达了关于新冠肺炎防控的相关指令,前述方案和指令均对小区的新冠肺炎防疫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指导原则、防控要求、防控策略及措施,自治区政府、南宁市政府及各辖区政府相关部门已根据要求向各小区下发了防控疫情的指令通知,但仍存在一些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执行防疫政令或执行不力现象,主要表现在:(1)没有严格按指令要求进行封闭管理;(2)没有严格对出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3)没有对小区人员的活动情况进行监督管控,比如对小区人员聚集活动放任不管;(4)没有按要求对小区环境进行消杀和二次传播隔离处理措施;(5)小区防疫物资准备不足;(5)疫情特性和防护防控知识宣传不到位。


        4.其他流于形式、工作不力的情形

        比如只拉横幅标语,没有在公告栏张贴防控方案和防护相关知识,对进出人员没有严格进行体温检测等,没有工作部署和工作计划,没有建立疫情防控工作监督机制,工作情况汇报不及时等。


        二、疫情防控不力责任的法律分析


        1.物业服务企业的社会责任定位

        从民事合同角度看,物业服务企业一般只须承担物业服务合同上的民事义务和责任,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之规定看,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参与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一,负有小区社会管理,参与应对突发疫情工作的义务和责任,且受到来自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这对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须清楚认识自身社会责任定位,积极配合并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去,避免因“疫情防控不力”而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2.疫情报告义务的法律规制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根据以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社区对进出小区人员及时进行体检筛查,对居家人员身体情况和疫情期间活动情况进行询查(包括现场和电话),发现疑似情况或重大疫情,应及时向疫情防控部门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漏报。

        3.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及指令传达义务的法律规制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和义务配合社区居委会和疾控部门,及时准确传达疾控指令和疫情防控知识。

        4.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义务的法律规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之规定,结合前面介绍的各级防控部门下达的指令,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参与到突发疫情的应对工作,包括配合社区居委会、辖区疾控部门和疫情防控指挥部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令的传达、防控方案和防护知识的宣传、对小区进出人员测温和居家人员的身体状况和活动情况的询查和监督、对小区环境进行消杀和传染隔离,以及对疫情防控相关情况进展的报告等工作。


        三、疫情防控不力可能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如存在疫情防控不力,则可能承担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处予罚款等行政责任。


        2.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物业服务企业如出现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情形的,将可能面临被司法机关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3.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抗疫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因疫情防控不力构成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并造成业主合同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损的,须承担向业主或受害人承担违约或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


        四、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措施建议


        1.提高政治站位,勇于担当社会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提高政治站位,从社会担当,服务政府,奉献国家的高度,牢记自身作为社会管理参与主体的社会责任,发挥主观能动性,切实按照政府关于疫情联防联控的指令要求,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和抗疫工作。


        2.精准掌握法律,依法投入抗疫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对小区居民群体最直接的管理主体,应及时、准确掌握疫情管控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命令及指导方案,对法律法规有疑惑的,可听取法律顾问或专业律师的专业意见,保证抗疫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3.严格执行抗疫政令,全面严格落实措施

        各级疾控指挥机构先后下达了抗疫工作的指令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采取疫情防控措施,配合社区动员,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原则,把各项防控措施全面落到实处,做好小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现、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4.利用网络建立内部监督奖罚机制,确保抗疫工作落实到位

        物业服务企业之所以存在疫情防控不力情形,往往是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一套既有纵向横向监督,又有事前事后监督的疫情防控实施监督机制,并配套相应的奖罚机制,为确保监督机制实施的效率,可利用微信群、QQ群等网络平台,提高监督的效率和效果,杜绝工作流于形式,确保参与抗疫工作落实到位。

        总之,当期乃疫情防控关键时期,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予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依法严格落实各项防疫工作,这场抗疫大战最终定会取得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