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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时效浅析

时间: 2020-02-17      访问量:801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保护公众健康,政府采取了积极的疫情防控措施。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有极强的传染性,一些当事人可能因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导致维权工作无法正常开展,那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会因此被疫情防控期间阻碍了依法维权脚步,从而错过诉讼时效吗?本文就此次疫情防控期间对诉讼时效进行浅析。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性质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他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的,不为当事人意志所决定。

       诉讼时效期间属于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总则》第197条之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二、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效力

       关于诉讼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法律效力,诉讼时效届满后,对于债权人而言既不消灭实体权利,也不消灭起诉权、胜诉权;只是对于债务人而言,取得了永久性抗辩权。1.不丧失起诉权。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权利人起诉后,法院应给予受理,不得裁定不予受理。2.一经抗辩,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过程中,若被告主张了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的抗辩权,则应当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已经经过。若确已经过,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非驳回起诉),债务人可以不于履行;相反,如被告债务人不主张抗辩权的,应该判决原告胜诉也即支持其诉讼主张,可见债权人并未丧失实体胜诉权。3.法院不得主动释明与援用。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依据《诉讼时效规定》第3-4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劝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基于新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未按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无论如何,法院不得主动释明、援用诉讼时效。4.主张时效抗辩的期间。即使诉讼时效确已经过,但在审判中如被告没有主动主张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视为其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故在二审、再审中均不得再主张之(除非有新证据者)。这意味着此时此刻法院得判决支持原告的实体诉讼请求。5.自然权利继续存在。由于不消灭实体权利,故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权利(又称裸体权利、自然权利)继续存在,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义务的,视为其自愿放弃时效利益,权利人有受领权且受法律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当事人在时效经过后履行义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发生了债权人不能主张债权的客观障碍,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一律继续计算六个月的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民法总则》第194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民事诉讼法》第83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什么是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俗来说,包括:自然现象或者自然灾害: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泥石流、雪崩、洪水、海啸、台风等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社会异常事件或者政府行为:政府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或战争、罢工、骚乱、恐怖行动、传染性疾病等社会异常事件。

       五、疫情防控期间是否符合《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中“不可抗力”的情形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答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问题五:近期不少企业反映,受此次疫情影响,很多合同规定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请问法律对此有什么针对性的规定?臧铁伟答: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同时,北京二中法院《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曾做出过相应解释:“非典”疫情是一种异常的事件,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是一种自然灾害。

       综述,笔者认为,疫情防控期间是符合《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中“不可抗力”的情形。

       六、疫情防控期间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行使的影响

       1.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外地当事人无法到疫区起诉、应诉,开庭、听候判决;或当事人被隔离、住院无法到法院应诉、宣判;原告起诉(上诉人上诉)后在预交诉讼费期间患新冠肺炎、被隔离无法缴费。

       2.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当事人无法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或调取证据。

       3.上诉案件,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无法上诉。

       4.案件申请执行期限届满日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发作期,申请人无法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不能履行债务。

       七、正确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是正确认定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导致的诉讼时效中止。根据《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债权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二是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对当事人程序利益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期间利益上。

作者简介

        黎祖周,广西周道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律师来了》栏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出镜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第九届广西律师协会行政法与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委员,荣获广西优秀青年律师、律师制度恢复40周年“广西律师行业热心公益奖”等多项荣誉。

来源:河池市律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广西周道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