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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林、蒙冠斌、左雄、潘永达、陶志胜、慈晶晶、潘耐荣、韦良敏等8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柳州市律师协会,2011.5.30)

时间: 2011-05-30      访问量:1,976

赵林、蒙冠斌、左雄、潘永达、陶志胜、慈晶晶、潘耐荣、韦良敏等8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柳州市律师协会,2011.5.30)
 
 
    实习律师赵林,女,实习证号为20031005210016,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11年5月20日止在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赵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蒙冠斌,男,实习证号为20031005110012,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11年5月10日止在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蒙冠斌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左雄,男,实习证号为20031005110018,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2011年5月21日止在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左雄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潘永达,男,实习证号为20031005110013,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11年5月10日止在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潘永达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陶志胜,男,实习证号为20031005110014,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11年5月10日止在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陶志胜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慈晶晶,女,实习证号为20031005210023,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2011年5月26日止在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慈晶晶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潘耐荣,女,实习证号为20031005210022,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2011年5月26日止在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潘耐荣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良敏,男,实习证号为20031005110019,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2011年5月26日止在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良敏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柳州市律师协会对赵林、蒙冠斌、左雄、潘永达、陶志胜、慈晶晶、潘耐荣、韦良敏等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1年5月26日对上述8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8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柳州市律师协会对上述8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1年5月31日起至2011年6月9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柳州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2-2813028/0771-5865220。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