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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军、黄明光、梁增文等十八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广西律师协会,2014.3.3)

时间: 2014-03-03      访问量:2,316

杨国军、黄明光、梁增文等十八名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广西律师协会,2014.3.3
    实习律师杨国军,男,实习证号20011209110126,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13年9月25日止在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杨国军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明光,男,实习证号200111212110029,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3年11月27日止在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明光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梁增文,男,实习证号20011111120105,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12年11月15日止在广西宏桂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宏桂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梁增文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唐惠玲,女,实习证号20011206110087,自2012年6月19日起至2013年6月19日止在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唐惠玲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覃思萌,男,实习证号20011205110032,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3年5月1日止在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覃思萌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欧启进,男,实习证号20111211110027,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1日止在广西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锐州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欧启进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张 君,女,实习证号20011205210027,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3年5月1日止在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张君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郑 欣,女,实习证号20011112210110,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12年12月20日止在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郑欣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何建宏,男,实习证号20121212110021,自2012年12月24日起至2013年12月23日止在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何建宏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王京宝,男,实习证号20112010110025,自2012年10月17日起至2013年10月16日止在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王京宝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华丽,女,实习证号20011301210002,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14年1月8日止在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华丽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蒙其明,男,实习证号20011207110100,自2012年7月30日起至2013年7月30日止在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蒙其明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新洋,男,实习证号20011212110135,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3年12月12日止在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新洋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曹锦华,女,实习证号20011206210075,自2012年6月5日起至2013年6月5日止在广西建邦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建邦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曹锦华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罗 敏,男,实习证号20111208110023,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3年8月26日止在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罗敏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兰 敬,男,实习证号20011112110124,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兰敬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彦韬,男,实习证号20111108110023,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2年8月15日止在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彦韬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潘新宝,男,实习证号20111005110015,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11年5月13日止在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潘新宝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8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4年2月28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8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8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14年3月13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0771-5865220。
 
                         201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