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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服务团支招|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法律答疑

时间: 2020-02-18      访问量:1,013

        2020年2月13日,佑成律所正式开通公益咨询热线后,陆续接到企业的咨询电话,我们把接到的相关咨询问题和解答进行了整理,以供各位参考取用。

        问题一:公司在防疫期间以公司的名义给武汉慈善总会捐款20万元,向当地某医院捐赠价值15万元医用防疫物品,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是否有限额?

        答: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最新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规定,为应对疫情的无偿捐赠是否享受特殊税收优惠需要从捐赠对象、捐赠现金、物品等方面考虑。
1.如果是向公益性社团组织或者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捐赠的,无论是现金还是物品,都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2.如果是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物品,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全额扣除,并且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佑小橙提醒:公益捐赠的企业如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凭证留存备查”,优惠税收政策适用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问题二:试用期员工因疫情需要治疗或被隔离,不能正常出勤,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后,在试用期间双方可以协商以书面形式约定延长试用期,延长后累计的试用期仍在法定期限内的,不属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多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该约定合法有效。

        佑小橙提醒: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问题三: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答:有效。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问题四:劳动者收到用人单位录用通知后,在到岗前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被采取隔离措施,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答:不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之日指劳动者到岗上班之日。因劳动者并未实际到岗,故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

        问题五: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可否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对劳动者进行轮岗轮休或缩短其工作时间?

        答:可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所以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采用轮岗的方式。

        问题六: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答: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时间,即为该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用人单位继续与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当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有影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工作中都要注意合同期限,及时续签,以免造成损失。

        建议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复工后一个月内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来源:柳州市律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来源: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