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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劳动人事管理法律指引

时间: 2020-02-24      访问量:801

        根据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防控形势,国务院办公厅、人社部、卫健委、财政部等部委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续发出的通知内容,就疫情期间劳动用工问题指引如下。

        一、2020年2月份法定节假日工资如何发放?

        对于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不能休假的员工,应优先安排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按照200%标准支付工资。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按照特殊工时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复工后如何支付员工工资?

        对于2月份及之后员工工资的支付,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对待:

        (一)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在治疗期间的工资
        如员工被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其在隔离治疗期间,企业应按正常工作期间支付工资。

        (二)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和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三)因疫情未及时复工的员工工资
        因疫情未及时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四)因疫情停工期间工资的支付
        企业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三、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如何解决用工问题?

        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建议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结合行业属性,工作性质等因素,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弹性工作方式,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建议积极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

        四、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应顺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具体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日应调整为:

        (一)劳动者被直接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隔离期结束之日”。
        (二)劳动者被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后未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医学观察期结束之日”。
        (三)劳动者先被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后又被确诊为患者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隔离期结束之日”。
        (四)劳动者未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也未被采取医学观察或隔离治疗措施,只是被当地人民政府限制出行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当地人民政府宣布解除禁行措施之日”。

        五、对于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作方式及工作时间

        复工企业可以实施灵活用工措施,可以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对于通过采取必要的防护条件劳动保护符合返工条件,但劳动者不愿复工的,建议企业及时告知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六、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企业可以适当降低工资标准,但应履行法定程序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调整薪酬。如果企业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协商延期支付,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同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通过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多种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主要依据:
        《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发〔2020〕24号)
        《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来源:河池市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广西周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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