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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强化法律责任 保护野生动物

时间: 2020-03-02      访问量:947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意味着我国确立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制度。《决定》规定,不仅在野外生活的野生动物不可食用,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也不可食用。
对此,很多人有疑问,到底哪些野生动物能吃,哪些不能再吃了?养殖的动物例如竹鼠还可以食用吗?下面我们结合这些常见疑问简要解读一下《决定》。


        1、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吗?
        答: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决定》系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做出,其内容是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补充,符合《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2、今后,野生鱼可以吃吗?
        答:这个问题的另外一种表述是,今后食用或交易野生鱼是否违法?《决定》第二条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根据该条规定,全面禁止食用的对象是符合条件的陆生野生动物,不包括水生野生动物。
同时,《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综合上面两个法律的规定,国家允许合法的渔业生产,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普通水生野生动物可以合理利用,包括保护、增殖、开发等。
        实际上,野生鱼一直是人类的食物来源之一。鱼与人的细胞结构差异较大。目前人类还没有发现鱼类携带能够传染人类的病毒。水生野生动物对生物安全不构成威胁,所以法律对水生野生动物并未全面禁止食用。当然,受国家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是禁止捕猎、食用的。


        3、食用养殖的甲鱼是否构成违法?
        甲鱼,是鳖的俗称,也叫团鱼、水鱼、是卵生两栖爬行动物,是龟鳖目鳖科软壳水生龟的统称。甲鱼在中国广泛分布,除西藏和青海外,其它各省均产。
        《决定》没有直接规定养殖的两栖爬行动物属于全面禁止食用的范围。《决定》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因此,禁止食用的两栖爬行动物品种,还有待农业部门和林草局等部门调整完善相关的目录和配套规定,进一步明确禁食的范围。


        4、《决定》公布之后,现存合法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如何处理?
        答:根据《决定》第二条的规定,现存合法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食用。但是非食用目的的利用不在禁止范围内。所以合法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还是可以进行非食用性利用,例如药用、科研、观赏等等。根据《决定》第七条的规定,非食用性利用还需要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完善具体实施细则。
        经历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我们都意识到食用野生动物,特别是陆生野生动物存在极大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风险。为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我们应该自觉抵制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四、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广西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广西钧亚律师事务所
作者: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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