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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怀瑜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广西律师协会第39期,2016.1.13)

时间: 2016-03-01      访问量:2,415

       实习律师贺怀瑜,男,实习证号20111305110013,自2013年5月30日起进入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实习。现贺怀瑜同志实习期满,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西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该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1月13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该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该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1-5865220。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