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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三、四与新类型公司诉讼暨外商投资企业纠纷司法解释专题研讨会的通知

时间: 2010-09-30      访问量:1,353

关于举办《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三、四与新类型公司诉讼

暨外商投资企业纠纷司法解释专题研讨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新《公司法》实施以后,仍然有很多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由此引发的公司诉讼案件大量上升,审理难度较大且较难调处,这给公司经营管理和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困难。这些在实际操作层面中还缺乏清晰法律规则的问题,需要统一的司法解释,来掌握对法律的统一执行的尺度。为破解公司治理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实施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并将于近期陆续出台实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四)。同时,近年来外商投资在中国的年增长比率达到20%,已成为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之而来的是层出不穷的外商投资纠纷,既困扰企业也困扰司法审判,有鉴于此,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为全面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外商投资企业纠纷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正确处理公司纠纷案件和公司治理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有效规避经营管理风险,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将在深圳市举办“《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三、四与新类型公司诉讼暨外商投资企业纠纷司法解释专题研讨会”。讲座结束后将由主办单位颁发三十学时结业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各级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各法律院系从事民商法教学、研究的老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领导、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顾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管理人员。
二、时间、地点
      报到日期:2010年10月21日
      讲座时间:2010年10月22日?24日
      讲座地点:深圳市(具体与会地点另文通知)
      报名截止日期:2010年10月15日
三、参加办法
      参加代表须交讲座会议费1880元(含资料、专家报告、场租等)。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
1. 会务组联系方式:
联系人:胡   迪      
联系电话:13260196596      报名邮箱:fxhchina_001@163.com
2.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邮  编:100034)
电  话:010-66132315     联系人:赵老师
四、特别声明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是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司局级法律培训机构,是唯一有权代表中国法学会开展培训工作的专门单位。我们的培训项目均在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cls.org.cn)上公开披露。其它单位未经授权使用带“中国法学会”字样的名义开办培训班及类似的研讨班、论坛等,均属违规及侵权行为。举报电话:010?66132315。
 
附件:1、日程安排.doc
         2报名表.doc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
201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