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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宁、蒋昕玉、刘毅刚等12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柳州市律师协会,2016.3.17)

时间: 2016-03-18      访问量:3,393


        实习律师韦宁,女,实习证号为20031412210085,自2014年 12月23日起至2015年 12 月 22日止在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宁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蒋昕玉,女,实习证号为20031403210006,自2014年3 月17 日起至2016年1月31 日止在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蒋昕玉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刘毅刚,男,实习证号为20031501110002,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 1 月 15 日止在广西启辉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启辉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刘毅刚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覃海青,男,实习证号为20031409110067,自2014年9 月7日起至2015年 12 月 31 日止在广西佳卓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佳卓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覃海青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江盼,女,实习证号为20031408210060,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15年 12 月 31 日止在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江盼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耀珩,男,实习证号为20031406110041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5年 12 月9 日止在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耀珩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婵,女,实习证号为20031401210001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 12 月31 日止在广西闻名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闻名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婵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胡秀华,女,实习证号为20031410210074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 1 月20 日止在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胡秀华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袁缘,女,实习证号为20031410210072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 1 月16 日止在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袁缘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航,男,实习证号为20031501110001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6年 1 月8 日止在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航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何文斌,男,实习证号为20031409110064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 12 月31日止在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何文斌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艺兵,男,实习证号为20031312110069自2013年12月28日起至2015年 12 月27日止在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艺兵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柳州市律师协会对上述12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3月11日对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2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柳州市律师协会对上述12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或柳州市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1-5865220/0772-2813028。


201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