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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茂清、吴欢等十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贵港市律师协会,2015.7 )

时间: 2015-07-03      访问量:3,422

      实习律师黄茂清,男,实习证号20101406110015,自2014年6月2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在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茂清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贵港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吴欢,男,实习证号20101403110005,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在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吴欢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贵港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卢中贤,男,实习证号20101404110008,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在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卢中贤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贵港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永科,男,实习证号20101403110007,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在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理维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永科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贵港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张桂强,男,实习证号20101404110010,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在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理维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张桂强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贵港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林思聪,男,实习证号20101405110013,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止在广西律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律翔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林思聪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贵港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梁小容,女,实习证号20101403210004,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在广西元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元丰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梁小容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贵港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张建红,女,实习证号20101404210012,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在广西元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元丰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张建红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贵港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陆伟剑,男,实习证号20101307110020,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在广西中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中飞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陆伟剑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贵港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云昊,男,实习证号20101404110006,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在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正大五星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云昊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贵港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贵港市律师协会对上述10人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5年6月6日对上述10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0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贵港市律师协会对上述10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贵港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5-4567805     0771-5865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