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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启镇、郭磊、潘震、朱月香等9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柳州市律师协会,2011.6.23)

时间: 2011-06-23      访问量:1,712

韦启镇、郭磊、潘震、朱月香等9同志实习期满
考核公告
(柳州市律师协会,2011.6.23)
 
 
    实习律师韦启镇,男,实习证号为20031006110031,自2010年6月17日起至2011年6月17日止在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启镇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郭磊,男,实习证号为20031006110027,自2010年6月03日起至2011年6月03日止在广西信和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信和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郭磊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潘震,男,实习证号为20031005110017,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11年5月20日止在广西闻名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闻名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潘震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朱月香,女,实习证号为20031006210029,自2010年6月09日起至2011年6月09日止在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朱月香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玉荣怀,男,实习证号为20031006110033,自2010年6月17日起至2011年6月17日止在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红盾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玉荣怀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磨华,女,实习证号为20031006210028,自2010年6月06日起至2011年6月03日止在广西民兴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民兴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磨华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江森,男,实习证号为20031004110009,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11年4月27日止在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江森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郑元辽,男,实习证号为20030909110063,自2009年9月21日起至2010年9月21日止在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郑元辽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余建强,男,实习证号为20031006110025,自2010年6月03日起至2011年6月03日止在广西创恒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创恒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余建强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柳州市律师协会对上述9人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1年6月22日对上述9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9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柳州市律师协会对上述9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11年7月2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柳州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2-2813028/0771-5865220。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