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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在微信上非故意转发不实疫情信息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时间: 2020-02-24      访问量:853

        在全国上下都在一致抗击疫情之时,网上也汇集了大量关于疫情的信息,包括了各种抗病毒祖传秘方和各地关于疫情的各种信息,然而我们发现有不少的信息都是不真实的,听信这些不实的信息会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转发这些不实信息的人大多会辩解称自己是出于善良和善意,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信息而转发的,具体是否属实自身既无责任也无能力去分辨。那么通过微信这样的网络平台而非故意的转发不实疫情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法律责任存在着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这三种类型。

         首先,我们看刑事法律责任,在现行刑法第291条第三款中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对于转发虚假信息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作了限定,要求是“明知”,也就是排除了不是故意转发疫情不实信息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以非故意转发不实疫情信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我们看行政法律责任,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要接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就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从法条的规定看,这里行为要求的是要有主观故意,也就是知道信息不真实还要去散布和传播的,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就是说,只要是明知或者应该知道的就要受到行政法律制裁。应该知道的意思就是以正常人的生活阅历和社会常识可以判断出信息的虚假的,不管信息是你原创还是你转发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并不具备判断信息真实的能力,也不是想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而转发的不实信息则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最后,是民事法律责任,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对于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做出了规定,一是要看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是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是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可见在转播不实信息的民事法律责任承担中对于是否故意并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而是要求转播者是否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非故意转发不实疫情信息造成民事侵权的法律责任不能免除。

         因此,在微信上非故意转发不实疫情信息也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也郑重提醒广大网民,看到关于疫情的信息想要在朋友圈转发的时候一定要慎重甄别,有些信息可以通过相关信息渠道核实真伪的,如果主观上不能判断该消息是否真实就不要转发,因为你这轻轻一按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有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社会危害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廖原,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博士后,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广西警察学院警务科学研究院教授
来源:广西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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