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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法律答疑(三)

时间: 2020-02-27      访问量:874

        佑成律所公益咨询热线在疫情防控期间持续为企业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为企业疫情防控期间遇到的法律问题寻求解决方案,每位致电的客户都得到了律师们认真的解答、帮助。
        现在向大家继续推送今天收集整理的相关问答,希望我们真诚的付出,能够对复工复产的企业有所帮助。
        问题一:我是开饭店的,原来计划春节期间饭店搞年夜饭活动,为了能购进些上好的食材,我跟一家小额借贷公司借了20万元,月利息为1%,还款期限为一年。但受疫情防控,年夜饭活动被取消了,计划购买的食材也退掉了,借的20万元用不上了,请问我可以要求提前还款吗?利息怎么计算?
        答: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您可以提前还款。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至于利息的计算,如果合同中对提前还款作了利息约定,则根据约定;如果对此没有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问题二:我司是一家快递公司,由于疫情期间,很多小区不让快递员进入小区送货,不少收件人让快递员把快递包裹放在小区门岗处,但小区门岗不负责保管,导致不少快递包裹丢失,请问我们公司需要承担丢件责任吗?
        答:如果快递员已电话通知到收件人,在收件人的授意下将包裹放至收件人指定位置,且已尽到了合理的提醒义务(比如门岗不负责保管)但收件人仍坚持,那么丢件的责任不在贵公司。
律师提醒:建议贵公司提醒快递员,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尽量选择放置在快递箱或者快递代存点,如果一定要放置在没有保管措施的地方,建议可以考虑通过补发提示短信、沟通电话录音等方式,提醒收件人放置其指定位置可能存在的包裹丢失等风险提示。
        答复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问题三:我经营了一家物流公司,请问疫情期间可以承运含有野生动物制品的快递包裹吗?
        答:不可以。
        2020年1月31日国家邮政局发布了《疫情防控期间营业网点操作规范》,要求快递物流企业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规范要求,营业人员收寄物品类邮件快件时要严格验视内件。严禁收寄野生动物,避免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快递物流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非常时期,快递物流企业应该更加的严格执行收寄制度,严禁非法寄递野生动物,承担起抗击疫情一线运输物资的使命,争取为疫情提供便捷高效的物资运输通道,助力一线共抗疫情。
        问题四:我是本市的一家制造企业,租了广西国资委下属某国企的房子用于生产经营,听说柳州出台了“十条政策”可以减免租金,但是我们企业向出租方申请减免租金时,出租方说制造业不能减免,请问是这样的吗?
        答:柳州出台的“十条政策”只适用于承租的是柳州市属国有企业房屋的中小微企业。贵公司承租的房屋如果不属于柳州市属国有企业所有,那么不适用该政策,与贵公司是否是制造业没有直接关系。
2020年2月8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企稳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第五条,对于承租市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包含个体租户),免收2月、3月份租金,2月、3月份物业管理费减半收取。该条规定只适用于承租的是柳州市属国有企业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如果承租的房屋不属于柳州市属国有企业所有,那么不适用该政策。
        问题五:我是一家做医疗器械的公司,目前想抢注一个与“疫情”期间发生的“人、事、物”相关的商标,来加贴到自己产品上,想咨询一下是否可以申请?
        答: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提交申请后的审查程序依次是“形式审查”“实质性审查”“初步审定公告”“核准公告”。
        形式审查是指针对申请人的书件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只要符合规定一般都会下达《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实质性审查是针对已经受理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所以,申请商标时,需要考虑贵司所注册商标,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其品牌含义是否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如违背了社会公众所认知的基本道德义务,将可能在“实质性审查”阶段被驳回。

来源:柳州市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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