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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外收获——追诉时效保不住的逃犯

时间: 2020-03-01      访问量:952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政府迅速采取防疫措施,联合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进行严密的疫情防控排查。在这个过程中,被排查出来的除了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的居民,还有一类令人意想不到的“特殊人群”——逃亡在外的犯罪嫌疑人。

        2020年2月23日,南京市警方发出通报,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28年前南医大杀人悬案”的嫌疑人被抓捕。该案发生于 1992年3月24日,南京市鼓楼区原南京医学院在校女学生林某被钝器击打头部并实施强奸后,按入窨井中死亡。该起性质恶劣的杀人案件从发生时起就受到高度关注,历经多届公安民警的努力,终于在28年后的今天宣告侦破。





        在这次疫情中落网的逃犯还有很多,这些逃犯中有的逃亡时间已经超过了十年、二十年,却逃不过天网恢恢。但也有人提出这样一个疑问:如果逃犯逃亡的时间太长,会不会已经超过了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是否不用受到刑事处罚?

什么是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或者有告诉权的人不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判。

        追诉时效根据法定最高刑来确定。法定最高刑是指某一特定犯罪行为对应的《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社会危害性越大的犯罪,法定最高刑越高,追诉时效也就越长,这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追诉时效上的体现。

追诉时效有多长?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追诉时效的期限为:

1.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
2.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10年;
3.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15年;
4.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超过追诉时效是否一定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超过了追诉时效的逃犯是否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答案是否定的。在认定行为人超过追诉时效后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时,还需要考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否具备追诉时效的中断、延长和被核准继续追诉的事由。

1、追诉时效的起算点

        《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的计算是在一个或者连续的犯罪行为彻底结束之后开始计算。如果行为人在计算追诉时效期限内犯了新的罪行,就会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中断且归于无效,自实施新的犯罪之日起,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2、追诉时效的延长

追诉时效的延长,分为以下二种情形: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追诉时效的特殊核准制度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即某个案件超过了二十年的追诉时效,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继续追诉。

结语



        有人认为,追诉时效成了犯罪分子的“护身符”,只要躲过追诉时效就可以高枕无忧。实际上,刑法规定追诉时效,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为了正确实现刑罚目的。

        一方面,犯罪人实施犯罪后较长时间内没有再犯罪,说明其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改造,犯罪危险性减弱。随着犯罪影响逐渐消失,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得到恢复,实际上已经达到适用刑罚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效果,再对其追诉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会使已经趋于稳定的社会关系重新变得不稳定,甚至会引发或激化新的社会矛盾。

        另一方面,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追诉现行犯罪,提高司法效率。

        从前文的分析中也可以得出,适用追诉时效的案件,必须是司法系统没有发现或者无人控告的案件,一旦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不论犯罪嫌疑人逃匿多久,落网之后都会受到追诉。如果是罪大恶极的犯罪,还可以通过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方式继续追诉。而在疫情期间落网的逃犯,由于都处于已被立案侦查或者通缉的状态,所以不论他们已经逃匿了多少年,皆逃不过法网恢恢。










来源:广西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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