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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下如何扣缴劳动者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几点意见

时间: 2020-02-14      访问量:809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指出“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4号),指出“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但发放生活费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如何扣缴,人社部和我区都未见有明文规定和通知。笔者通过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分析理解,就特殊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中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如何扣缴问题提出意见,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希望对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所帮助。以下分析仅为笔者个人见解,错误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企业支付最低工资标准时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如何扣缴


        《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还应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按理解,各省市自治区公布的最低工资规标准都理应包含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有些省市如北京、上海、江苏、安徽偏偏不包含,当地公布的通知、规定中明确: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意味着支付给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时是实发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无论核定金额是多少,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01月19日公布了《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附件中只有金额,没有明确是否包含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广西也没有制定本自治区的最低工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能有疑问。好在政府在公布通知,还同时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2020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政策解读。在第六、涉及范围和执行标准部份明确,“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意味着我区的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时是应发工资,劳动者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从中扣减,劳动者实际领到的是少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企业支付生活费时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如何扣缴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年)第三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没有规定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笔者认为,既然生活费来源于并参照了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的因素应同样适用于生活费。劳动者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仍然从生活费中扣减,劳动者实际领到的生活费会少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企业支付病假工资时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如何扣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4号),指出“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笔者认为,病假工资与生活费的功能、性质相同,只是劳动者处于不同的工作、生活状态而采用不同的名称,劳动者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规则应该相同,从病假工资中扣减。


        四、企业批准劳动者请事假时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如何扣缴


        受疫情影响,难免有劳动者不愿复工,单位又不便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批准劳动者请事假。《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休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单位可以不发给劳动者任何工资,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能减免。劳动者没有工资,无法从中扣减。在此提醒,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要事先作好约定。


        特别要提醒的是,广西最低工资准将从2020年3月1日起开始上调,届时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月,2020年3月1日之前为1680元/月。


        笔者认为,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部分行业企业面临生产经营困难,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现实问题。只要企业与职工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共担责任,一定能共渡难关。


        参考依据:

        1、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9〕71号);

        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5号);

        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73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

        5、《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6、《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7、《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