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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鹰雄、刘茜、蒙波等15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广西律师协会,2012.4.29)

时间: 2012-04-28      访问量:1,802

麦鹰雄、刘茜、蒙波等15名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广西律师协会,2012.4.29
  
        实习律师麦鹰雄,男,实习证号20011005110052,自2010年5月23日起至2011年5月22日止在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麦鹰雄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刘茜,女,实习证号20011011210130,自2010年11月5日起至2011年11月4日止在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刘茜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蒙波,男,实习证号20011104110014,自2011年4月2日起至2012年4月1日止在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蒙波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胡钦,男,实习证号20011104110019,自2011年4月11日起至2012年4月10日止在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胡钦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龙剑锋,男,实习证号20011104110015,自2011年4月2日起至2012年4月1日止在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龙剑锋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潘丽颖,女,实习证号20011008210108,自2010年8月1日起至2011年8月1日止在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潘丽颖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梓洋,男,实习证号20011104110017,自2011年4月2日起至2012年4月1日止在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梓洋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吴玮,男,实习证号20011104110031,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12年4月25日止在广西通城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通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吴玮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艺平,男,实习证号20011104110020,自2011年4月11日起至2012年4月10日止在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艺平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嘉,女,实习证号20111104210006,自2011年4月19日起至2012年4月18日止在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嘉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农利万,男,实习证号20111104110007,自2011年3月31日起至2012年3月30日止在广西东晖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东晖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农利万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覃志立,男,实习证号20111229110024,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11年12月28日止在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覃志立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蔡豫湘,男,实习证号20061012110031,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11年12月19日止在广西文威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文威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蔡豫湘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3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2年4月28日对上述13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3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3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2年4月29日起至2012年5月8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1-5865220。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