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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勇航、苏子涵、陈莉、许旭、韩宇龙等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北海市律师协会,2014.5.21)

时间: 2014-06-04      访问量:2,054

何勇航、苏子涵、陈莉、许旭、韩宇龙等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北海市律师协会,2014.5.21

 

实习人员何勇航男,实习证号为20051207110080,自 2012 7 11 日起 2013 7 10 止在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何勇航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何勇航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苏子涵女,实习证号为20051211210084,自 2012 11 8 日起 2013 11 7 止在广西盛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盛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苏子涵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苏子涵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陈莉女,实习证号为20051206210075,自 2012 6 9 日起 2013 6 8 止在广西海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海盟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陈莉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莉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许旭男,实习证号为20051207110078,自 2012 7 3 日起 201372止在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许旭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许旭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韩宇龙男,实习证号为20051302110091,自 2013 2 26 日起 2014 2 25 止在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韩宇龙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韩宇龙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北海市律师协会对上述5人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 2014517对上述5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5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北海市律师协会对上述5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 2014521日起 2014530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北海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0779-2052289/0771-5865220 

 

北海市律师协会

2014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