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航、苏子涵、陈莉、许旭、韩宇龙等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北海市律师协会,2014.5.21)
时间:
201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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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勇航、苏子涵、陈莉、许旭、韩宇龙等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北海市律师协会,2014.5.21)
实习人员何勇航,男,实习证号为20051207110080,自
2012
年
7
月
11
日起
至
2013
年
7
月
10
日
止在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何勇航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何勇航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苏子涵,女,实习证号为20051211210084,自
2012
年
11
月
8
日起
至
2013
年
11
月
7
日
止在广西盛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盛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苏子涵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苏子涵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陈莉,女,实习证号为20051206210075,自
2012
年
6
月
9
日起
至
2013
年
6
月
8
日
止在广西海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海盟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陈莉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莉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许旭,男,实习证号为20051207110078,自
2012
年
7
月
3
日起
至2013年7月2日止在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许旭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许旭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韩宇龙,男,实习证号为20051302110091,自
2013
年
2
月
26
日起
至
2014
年
2
月
25
日
止在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韩宇龙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韩宇龙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北海市律师协会对上述5人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
2014年
5月
17日
对上述5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5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北海市律师协会对上述5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
2014年
5月
21日起
至
2014年
5月
30日
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北海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0779-2052289/0771-5865220。
北海市律师协会
201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