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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服务团支招|进一步完善传染病预防法治的意见和建议

时间: 2020-03-03      访问量:1,055

        2003年非典后,中国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成为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有力武器和保障,但也充分暴露了传染病预防法治的一些不足。为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法治保障,助力完善我区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笔者思考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提出一些完善传染病预防法治的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法律应对未知传染病

        新冠肺炎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的传染病病种,新冠肺炎出现,说明有未知的新发传染病存在,因此传染病防治法应进一步补充完善对未知新传染病出现的研究、发现、预防、控制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传染病目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直到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才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我国传染病监控网络体系建设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的以上病种的监控,对甲类、乙类传染有报告制度,对丙传染病只监测不报告,目前传染病监控网络体系确实没有对新传染病种监控。“SARS类似事件不会再出现,因为我国传染病监控网络体系建设得很好”这一说法遭遇了质疑。合理解释,依据现有法律,“这个监测系统并不负责发现新发传染病”。

        二、完善法律助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职责

        这一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在武汉爆发后,疾控官员也站出来表态:疾控体系基础完善,疫情不会造成如17年前的SARS般的社会影响以及经济损害。

        关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第十八条规定有八项:“(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没有关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规定,也没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职责保障措施。”目前,各级疾控中心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一个技术指导部门,在疫情的处置中,没有自己的决定权、处置权,并且政府财政经费支持有限。

        2003年非典平息后不久,广东率先进行了反省,总结了其公共卫生建设中存在的缺陷与问题,其中一条是:疾控体系不健全。新建立的体系一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2009年,一例疑似MERS(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从韩国首尔进入广东惠州,随后被确诊为中国首例输入性MERS病例。广东疾控体系在4小时内找到了患者,7天内找齐密切接触者,配合及时辟谣与每天通报疫情信息,第一时间阻拦住了MERS传入中国的路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条文相对原则,相关应急措施未具体细化、法定程序规定相对较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九条“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但具体如何活动,什么情况采取什么措施,应急措施如何宣布、如何执行没有进一步明确。本次抗疫,各级政府应急做法多样 ,应急措施的发布和执行更多体现行政化而不是法治化。又如第十一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但具体如何奖励,金额多少,建议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四、高科技助力传染病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新冠病毒,有专家称是流氓病毒,看不见,狡猾。一些流行病调查做得很好,确诊病人行踪时间具体至分秒程度。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今后传染病防治高科技将会越来越重要。

        五、提高传染病预防法治意识需要公共卫生法律宣传

        这次新冠肺炎发生在武汉,有官员躺着中枪,相信如果这次新冠肺炎在其他方,也会有类似情况出现。各地时有报道,有传染病患者故意隐瞒造成多人感染、群体被隔离,被立案调查。其中根源有对传染病预防法律规定不了解,不认识法律责任。2019年12月世界律师大会,其中一个主题是“律师公益和社会责任”,大会认为,律师在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致力于需要特殊帮助的公民提供公益法律服务,这将更好地保障全体国民的基本法律服务需求,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也有利于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树立律师的良好社会形象。我认为,为提高传染病预防法治意识进行公共卫生法律服务应该是公益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

        六、关于我区法律助力传染病防治的建议

        (一)建议在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疾控防治机构设立公共卫生法律机构,补强法律助力传染病防治,履行以下职责:

        1. 对内检查、督促、提醒疾控防治机构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
        2. 对外进行传染病防治法治宣传。将传染病防治法纳入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大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治知识,通过律师、专家访谈、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充分运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微信平台等新老媒体广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相关知识,促进社会公众了解传染病防治法律知识,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为传染病防治法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3. 研究完善相关法规政策,保障疾控防治机构能够较好履行其职责。
        4. 进一步完善各种公共卫生应急预案,完善相关法律程序。

        (二)研究制订防治未知新发传染病办法,鼓励对未知病毒研究,对新病毒的发现人、新发传染病流行吹哨人、消灭病毒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三)健全和完善广西疾控体系,建议从以下方面健全和完善广西疾控体系:

        1. 疾控机构(中心)履行职责给予合理授权。
        2. 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传染病防治经费投入长效机制。
        3. 加强基础设施和防治能力建设,落实物资、设备设施保障制度。
        4. 加强传染病防治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传染病防治人员待遇,出台相应的薪酬制度和人才激励制度。
        5. 建立传染病防治的科技和创新制度。
        6. 完善公共卫生法律制度。
        7. 完善传染病联防联控制度。

        8. 实行传染病治疗免费制度。


来源:广西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吕业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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