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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常见咨询问答(二)

时间: 2020-03-05      访问量:986

        广西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在疫情防控期间持续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及解答,现将上周接待的法律咨询整理汇总,希望能够帮助群众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问题一
         个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

        答:个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无须个人支付,均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承担。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规定,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同时,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对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含异地就医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财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问题二
         村委会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村民向自治区疫情防控热线举报,但因证据不足没有立案调查,问如何收集证据,以及如何防止相关人员打击报复?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因此,村委会对疫情防控不力,可以主要体现为:未在进出村屯的路口设岗排查,或即使在进出村屯的路口设岗,没有对外来人员进行询问、登记、量体温即放行通过,导致整个村的村民陷入可能被感染新冠肺炎病毒的风险。对这一情况进行举报的,应当收集外来人员通过关卡时的视频、照片、证人证言、与相关经办人员的通话录音等证据材料及外来人员进入村屯活动的照片、视频等,以此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不尽职尽责进行控告,是公民监督权的体现,疫情当前,全民参与战疫,如举报属实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如担心被相关人员打击报复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交给亲人、朋友保管,同时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向纪检监察部门反馈;如有必要,可寻求媒体帮助。
         问题三
         因名字与网上公布的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名字相近,被同村某些人认为其是疑似病例,并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四处散布,问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时,都应当及时报告,但应注意不得造谣传谣、不得违法传播个人信息。同村村民未经核实散布当事人系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的不实信息,属于违法行为,被害人可要求散布者或村委会停止侵害,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如散布者或村委会拒不履行前述义务,律师建议被害人向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反映相关情况,请求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并制止、纠正相关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问题四
         某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复工,有两名员工因疫情期间政府限制道路通行无法按期复工,对此,公司是否应支付这两名员工未按期复工期间的工资?

        答: 根据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先与其协商优先使用各类休假,或者安排其在家办公,并视为正常出勤,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问题五
         劳动者在今年2月10日应公司要求开始居家办公,2月18日后正常到公司上班。现公司主张只按2月18日之后的工作时间向劳动者支付2月份工资,问公司工资发放行为是否合法?

        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务院将春节假延长到2月2日,2月1日-2月2日仍属于法定节假日。根据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因疫情影响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2月3日后可安排职工在家办公或优先使用各类休假。因此,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相关专门规定,2月1日至2月18日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以及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正常发放,不得主张扣除。律师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问题六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复工企业是否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口罩?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2月11日国务院新闻发布会要求复工企业为职工配发口罩等防护用品;且《南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的通告》第二条《复工条件》第(三)款规定,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购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物资。因此,企业在新冠肺炎期间复工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包括口罩、酒精等。

         问题七
         当事人欲倒卖口罩,向口罩供应方支付货款后,供应方回应被他人欺骗不能供货也不退钱,问疫情期间倒卖口罩是否犯法?该如何追回货款?
        答: 贩卖口罩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根据《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械〔2006〕19号和2018年8月 1日颁布实施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规定,医用防护口罩和外科口罩均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根据2019年第二批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结果,普通医用口罩列为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经营销售医用类口罩,必须取得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如果是在网络销售,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事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因此,经营销售医用类口罩必须取得相应资质,若未取得上述资质而销售医用类口罩涉嫌非法经营。
         即使商家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如果销售的口罩属于假冒或伪劣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可能构成销售假冒商标商品以及伪劣产品罪;如果哄抬口罩价格,根据《解释》第六条,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以卖口罩名义骗取钱财,根据《解释》第七条,可能构成诈骗罪。
         总而言之,是否违法犯罪要根据卖家的经营资格、交易具体情况再做判断。鉴于当事人为了倒卖口罩已经向卖家支付72000元,律师建议当事人尽早要求卖家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如果查实有其他的违法行为,应尽快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公安机关报案,及时维权。如不构成刑事犯罪,为追回货款建议尽早到法院起诉。
         问题八
         出租人将在北海购买的房子出租给承租人做民宿,现承租人以本次疫情为由,在租赁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问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是否需支付违约金?
        答: 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本次疫情虽属不可抗力,但租赁合同是否能提前解除,得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需看本次疫情是否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或者符合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承租人仅以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不一定能得到法律支持。考虑到本次疫情对合同双方造成的影响,律师建议出租人与承租人就合同履行时间、租金等进行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以便双方公平合理地履行租赁合同。
        问题九
         疫情期间,能否解除已经预定的月子中心服务合同并要求退还定金?
        答: 疫情期间是否能解除已经预定的月子中心服务合同并要求退还定金,应当看疫情对月子中心服务合同的履行是否产生影响,具体要结合合同约定和月子中心在合同约定期间的经营状况来看。根据咨询者描述,月子中心仍在正常经营并明确表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咨询者只是担忧潜在的疫情风险而决定单方解除合同。律师建议咨询者进一步考虑服务合同的履行时间,月子中心的疫情防控措施等因素,决定是否需要解除合同。如果咨询者坚持解除合同,则需要及时通知月子中心,不再继续履行合同,避免双方损失扩大。定金是否能退还取决于合同解除的依据是否充分,如果解除合同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则定金可以退还;如果依据不充分,则定金将归月子中心所有。此外,需要提醒咨询者注意的是,定金不得超出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合同总价20%以上的部分无论是否有理由解除合同,均可以要求退还。疫情对合同双方都造成较大的影响,律师希望咨询者与月子中心协商处理,互谅互让,共克时艰。
         问题十
         当事人2019年10月16日收到柳州中院二审判决,二审判决生效后需要收集新的证据,疫情期间无法收集,问再审期限6个月可否顺延?
         答:目前疫情期间,最高院并未出台解释可以顺延再审申请期限,仅是各级法院对延期开庭审理做了通知。且按照当事人收到判决书的日期,此次疫情不必然会耽误当事人申请再审,所以不能顺延。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举证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申请适当延长。因此,律师建议,为了确保再审的合法提起,在6个月期限届满前及时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并备注疫情期间需要新证据的收集,请求法院酌情处理。


来源:广西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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