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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百顺、陈国武、赵玉平等17名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广西律师协会第53期,2017.1.19)

时间: 2017-01-25      访问量:4,256

       实习律师陈百顺,男,实习证号20111509110020,自2015年9月29日起进入广西济文律师事务所实习。现陈百顺同志实习期满,广西济文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国武,男,实习证号20121510110017,自2015年10月12日起进入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实习。现陈国武同志实习期满,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赵玉平,女,实习证号20011508210080,自2015年8月3日起进入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现赵玉平同志实习期满,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滢,女,实习证号20011508210091,自2015年8月26日起进入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实习。现黄滢同志实习期满,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古秋生,男,实习证号20011510110121,自2015年10月22日起进入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古秋生同志实习期满,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罗莉坦,女,实习证号20011510210110,自2015年10月12日起进入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实习。现罗莉坦同志实习期满,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孔维星,男,实习证号20011510110120,自2015年10月22日起进入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孔维星同志实习期满,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曾培华,女,实习证号20011511210123,自2015年11月3日起进入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实习。现曾培华同志实习期满,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孙帅,男,实习证号20011512110158,自2015年12月29日起进入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孙帅同志实习期满,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傅煜,女,实习证号20011505210050,自2015年5月18日起进入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现傅煜同志实习期满,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吴永超,男,实习证号20011505110048,自2015年5月13日起进入广西起航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吴永超同志实习期满,广西起航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金兰,女,实习证号20011511210129,自2015年11月13日起进入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现陈金兰同志实习期满,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班春艳,女,实习证号20011504210042,自2015年4月30日起进入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实习。现班春艳同志实习期满,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王海贞,女,实习证号20011509210094,自2015年9月6日起进入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实习。现王海贞同志实习期满,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菁华,女,实习证号20011412210148,自2014年12月4日起进入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实习。现李菁华同志实习期满,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农美春,女,实习证号20011505210058,自2015年5月29日起进入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农美春同志实习期满,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潘春志,女,实习证号20011510210114,自2015年10月14日起进入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实习。现潘春志同志实习期满,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西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7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1月19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7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7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0771-5865220。

                   201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