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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渭凯、叶枫、钟云等14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广西律师协会,2013.8.16)

时间: 2013-08-16      访问量:2,056

杨渭凯、叶 枫、钟 云等14名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广西律师协会,2013.8.16
    实习律师杨渭凯,男,实习证号20011207110090,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13年7月5日止在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杨渭凯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叶枫,男,实习证号20121207110010,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13年7月2日止在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叶枫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洪强,男,实习证号20121204110003,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13年4月28日止在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洪强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杨婷婷,女,实习证号20011111210094,自2011年11月8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在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杨婷婷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杭杉,男,实习证号20111205110010,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在广西济文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济文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杭杉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林晖武,男,实习证号20111105110013,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2年5月20日止在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林晖武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何红云,女,实习证号20111206210018,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13年6月6日止在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何红云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刘金勇,男,实习证号20111108110020,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3年8月14日止在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刘金勇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蓝涛,男,实习证号20111205110016,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13年5月29日止在广西济文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济文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蓝涛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罗鹤江,男,实习证号20111108110022,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2年8月14日止在广西济文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济文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罗鹤江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秋兰,女,实习证号20111207210022,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3年7月17日止在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秋兰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钟云,男,实习证号20011109110074,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12年9月5日止在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钟云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麓璐,女,实习证号20011207210091,自2012年7月17日起至2013年7月17日止在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麓璐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朱媛,女,实习证号20011206210072,自2012年6月2日起至2013年6月2日止在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朱媛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4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3年8月15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4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4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25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0771-5865220。
 
 
                  201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