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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湘玲、杨鸿煜、杨柳明等16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柳州市律师协会,2015.7.21)

时间: 2015-07-21      访问量:4,747

      实习律师张湘玲,女,实习证号为20031307210043,自2013年 7月29日起至2015年 5月29日止在广西风雨桥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风雨桥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张湘玲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杨鸿煜,女,实习证号为20031404210018,自2014年4月24 日起至2015年4月23 日止在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杨鸿煜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杨柳明,男,实习证号为20031406110045,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 6 月 17 日止在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杨柳明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启念,男,实习证号为20031405110031,自2014年5 月16日起至2015年 5 月 15 日止在广西闻名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闻名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启念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保勇,男,实习证号为20031308110049,自2013年8 月5日起至2015年 5 月 5 日止在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保勇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柳雪,女,实习证号为20031405210032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 5 月15 日止在广西创恒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创恒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柳雪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吴文广,男,实习证号为20031405110033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 5 月25 日止在广西鹏程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鹏程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吴文广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张毅,男,实习证号为20031406110043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15年 6 月13 日止在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张毅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海团,男,实习证号为20031405110030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 5 月15 日止在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海团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刘世英,女,实习证号为20031406210044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15年 6 月13 日止在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刘世英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梁升,男,实习证号为20031405110023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15年 5 月4 日止在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梁升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梁仕林,男,实习证号为20031404110010自2014年4月7日起至2015年 4 月6 日止在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梁仕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徐长春,男,实习证号为20031405110026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15年 5 月8 日止在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徐长春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胡超珍,女,实习证号为20031405210034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 5 月25 日止在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胡超珍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史力菘,男,实习证号为20031306110033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 6 月16 日止在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史力菘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曾华林,男,实习证号为20031406110039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15年 6 月2日止在广西启辉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启辉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曾华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柳州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柳州市律师协会对上述16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5年7月10日对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6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柳州市律师协会对上述16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 30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或柳州市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1-5865220/0772-2813028。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