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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有关买卖野生动物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时间: 2020-02-20      访问量:777

有关买卖野生动物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背景:岁末年初,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乃至全世界人民的心。根据武汉卫健委的通报,头一批出现不明原因肺炎的病人,都与武汉华南海鲜市场有关。调查显示,此前在海鲜市场中有非法售卖野生动物的现象。多家野生动物交易商铺公开售卖竹鼠、狗狸獾、果子狸等几十种野生动物。中国疾控中心病毒病所从武汉华南海鲜市场的585份环境样本中,检测到33份样品含有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并在阳性环境标本中分离病毒,提示该病毒来源于华南海鲜市场销售的野生动物。疫情爆发后民间呼吁禁止野生动物猎杀和捕食的声音不断。1月26日,三部委联合发文,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决定,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追根溯源,人类对野生动物的大肆捕食且屡禁不止已经成为影响国际民生的重要问题,在此,引发本人对国家野生动物的关注点如下:

        1.我国现行法律对买卖野生动物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第二款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我国现行法律对保护野生动物方面有哪些不完善的地方?

        本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针对违法违规买卖野生动物的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并未对因出售和食用野生动物引发的重大公共安全和公共健康事件及其做任何规定,且与《传染病防治法》衔接不足。《刑法》规定对行为人的行为带来重大公共健康事件的后果预设不足等。《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否可以适当扩大野生动物的保护对象,把可能引发病毒传播的出售、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明确规定因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引发病毒传播甚至重大公共健康事件的法律责任;实现与《传染病防治法》《刑法》等法律的充分衔接。

        3.市场上存在买卖野生动物的现象最主要原因是什么?

        法律规定没有得到严格的落实。根据网上一张广为流传的华南海鲜市场“野味报价表”显示,该市场中交易的野味名单中有些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售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明显属于现行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报价表中有些属于“三有”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需要有严格审批和检疫程序方能售卖,该市场成为病毒传播的源头区,审批和检疫程序需要依法依规进行。

        4.野生动物买卖现象存在有什么合法途径吗?

        2019年国家林草局发布的《林草局关于促进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规范有序发展特种养殖,发挥林区生态环境和物种资源优势,以非重点保护动物为主攻方向,培育一批特种养殖基地和养殖大户,提升繁育能力,扩大种群规模,增加市场供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种源繁育、扩繁和规模化养殖,发展野生动物驯养观赏和皮毛肉蛋药加工。”由此可知,因为鼓励供给端政策的出台,也推动了消费端的需求增加,通过野生动物养殖来获取经济利益的产业链形成,给野生动物买卖披上合法的外衣。

        5.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我们应该怎么做?

        三部委联合发文“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只是疫情之下短暂性规定,疫情终将会过去。如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协会(WSC)发布声明称“中国禁止野生动物在市场、餐馆和电商渠道的销售举措应该是永久性的”的那样,我也希望全人类都可以做到爱护我们的朋友——野生动物,让病毒不再传播,爱护我们的祖国和人民!
来源:南宁律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
作者:韦海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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