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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诚玉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示(来宾市律师协会 2015.6.10)

时间: 2015-06-30      访问量:2,445

      实习人员韦诚玉,女,实习证号为20141205210001,自2012年2月27日至2015年2月26日止在广西芝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广西芝州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韦诚玉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诚玉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来宾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满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来宾市律师协会对上述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5年6月10日对上述1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来宾市律师协会对上述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具实名向来宾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2-4236208/0771-5865220。

  

来宾市律师协会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