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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疫情防控相关法律常识问答

时间: 2020-02-21      访问量:810


引言
        为了解决疫情防控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广西桂臣工律师事务所律师组织力量,重点归纳,形成了针对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中涉及相关法律的几组知识问答,与大家分享。

        问题一:小陈因与他人借款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并定于2020年2月27日上午开庭。鉴于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如果无法前往法院参加庭审,该怎么办?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要求推动在线办案成为疫情防控期间的常态化机制,规定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案件符合诉讼法律关于中止审理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因此,小陈可以选择法院在线方式参加庭审。如果小陈不同意在线庭审的,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法院延期审理。

        问题二:2020年1月25日,李某因发热、咳嗽怀疑自己感染新冠状病毒离家前往医院检查,在电梯间李某未戴口罩,与同乘电梯的邻居黄某近距离交谈。当日,李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感染者。三天后,黄某因身感不适而入院检查,也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经查黄某为被李某感染所致。黄某能否以因被感染新冠肺炎而向李某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构成侵权民事责任的要件为: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存在,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直接的因果关系,加害人行为的过错。当前医学界定认定:新冠病毒传播的途径,目前主要有两种:1、飞沫传播;2、接触传播。有证据证明李某在明知自身为新冠病毒疑似感染者的情况下,仍未依照政府部门防控要求佩戴口罩并通过飞沫传播的形式将新冠病毒传播给黄某,导致黄某感染该病毒。因此,李某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向黄某进行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也就是说,黄某有理由因被感染新冠肺炎而向李某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问题三:疫情期间不能返工,工资应当如何计算? 
        答:国务院以及各地方政府发布的延长假期通知,在性质上属于对原有法定节假日的延长,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法定节假日员工待遇发放标准向员工发放工资。
        对于收假之后由于政策等原因不能按时返岗的,根据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问题四: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若被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待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员工具体伤情及医疗诊断证明为其确定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一般包括:医疗费、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等。
        (3)若员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来源:河池市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广西桂臣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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