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所在位置:首页 > 疫情防控

疫情防控

服务团支招|新冠病毒疫情期间,银行贷款需要还吗?

时间: 2020-02-21      访问量:761

新冠病毒疫情期间,银行贷款需要还吗?


        自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各地对疫情进行严密防控,多数人在家闭门不出,各地的消费、娱乐行业遭受重创,尤其是餐饮、酒店、娱乐等现场服务类场所,对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行业人员的经济收入造成直接影响。

        对于遭受疫情影响的人们来说,除日常消费之外,更需要创造收入,来支付各类融资的经营贷款、住房按揭贷款等,且多数为每个月都需要的固定支出,由于疫情的持续影响,很多企业、经营户、自然人等各类借款人,面临无法按期还款的风险,对于疫情影响的原因,导致的无法按期还款,在法律后果上将会如何评价,本文将作简要阐述。

        一、本次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属于法定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认定的法定标准,需符合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三项因素,新冠病毒疫情影响下,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符合不可抗力的三项特征,属于不可抗力。

        在2020年2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称,“当前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2日,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发布《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明确,“新冠病毒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二、向金融机构进行借款而形成债权债务的性质和特点

        1、借款人向金融机构的借款,所产生的债务,系金钱之债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和金融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因借款合同而与金融机构之间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该债权债务的产生,系根据金融借款合同签订,金融机构据实发放贷款,而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据借款合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所履行的内容,应按期归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属于金钱之债。

        2、金钱之债的主要特点
        借款人根据合同约定,对金融机构的按期归还贷款,金钱作为种类物,并不具有特定物的唯一性,可以随时替代,其主要特点有:
        (1)金钱作为种类物不会发生履行不能的问题。因为种类物的可替代性,即使发生部分灭失,也可以进行替代。
        (2)以交付确定数额的钱款作为履行标的。按照借款合同形成的金钱之债,其数额、标准都是确定的,不存在任何争议。
        (3)金钱的可流通性,决定了金钱之债不能适用摘得履行不能的规则,也不能援引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并不能因为发生不可抗力而免除债务人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09条知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因此,并不能根据不可抗力而进行免除相应债务。
        (4)其违约导致的后果弥补形式为损害赔偿。因金融借款合同对履行标的约定为还款的数额,如为按期还款,产生的责任,根据数额所确定赔偿,仍是货币数额,并不是特定物,可以有效履行。

        三、因“新冠病毒”疫情之不可抗力,是否能不履行按期还款义务

        1、金钱之债,不能因发生不可抗力而消除。
        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实际放款之后,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形成,双方对债务的数额、债务的履行方式,并不存在太多的争议。实际上,在不可抗力发生之前,双方之间已经形成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可抗力的发生,并不导致债权债务本身发生变化,不可抗力发生,有可能导致的是,债务人履行的方式无法及时,发生所谓履行迟延,对先前所确定的债权债务数额,并没有冲击到双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合同约定和实际发放贷款数额,金钱债务并未消除。

        2、不可抗力发生后,因此不能履行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但不能免除依据借款合同而形成的既存债务。
        在不可抗力发生时,若借款人因为遭受不可抗力,感染病毒并隔离治疗或者疫情管制措施被限制人身自由,以致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在此期间所发生,阻碍借款人持续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待不可抗力消除后,债务人仍可以向金融机构发出意思表示,继续履行原合同,或者双方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但原借款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并不因不可抗力而免除借款人的负债。

        3、不可抗力发生,所阻却的是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并不是消灭基于合同所约定所有的既存合同义务。
        因不可抗力的发生,不可抗力期间,借款人因不可抗力发生,非本人意愿,导致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借款的本金或利息的行为,证实己方确实系不可抗力而至未能履约,按照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责任,应当予以免除,如因未能履约而产生的违约金、罚息或者金融机构的单方合同解除权等。

        四、不可抗力期间,借款人不能向金融机构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和救济方法

        1、确系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借款人未能还款的,借款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疫情期间,借款人因被感染病毒处于治疗期、被强制隔离、被征用征收,或者申请复工过程中被明确拒绝不允许复工的,系不可抗力所致,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借款合同约定有违约责任,金融机构不能要求借款人直接承担违约责任,如要求支付违约金、支付罚息或者解除合同等。

        2、借款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告知金融机构。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区域存在差异,在借款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金融机构不一定知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仍需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
        从法律行为制度的角度来看,此种通知系观念通知,属于准法律行为的一种,应当准用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在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对于没有及时通知对方造成的损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知的方式,可采用电话、短信或者邮政快递等各种法定认可的通知方式。

        3、借款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供不可抗力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
        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如政府部门发布的通知,义务人在疫情期间被隔离或者治疗的病历证明,在不可抗力发生事实的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外,还可通过相关的行政部门或者第三方商业机构出具,证明确实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

        4、不可抗力结束后,应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发出是否继续按照原借款合同约定履行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不可抗力的情形结束后,借款人应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就己方遭受不可抗力的相关情况,告知金融机构,以便免除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并向金融机构表达下一步的意愿,系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5、借款人未告知金融机构遭受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如借款人未告知金融机构自己遭受不可抗力,金融机构不知晓借款人遭受不可抗力,则借款人不能援引不可抗力的情形,免除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五、应区分不可抗力与恶意不归还贷款之间法律后果的差别

        在疫情期间,各金融机构的借款中,存在不同愿意导致未能按期还款的情形,需要正确的予以看待。

        1、确系不可抗力所导致,未能按期还款,金融机构不能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
        对于因疫情不可抗力所导致的未能按期还款,在借款人提供相关证明,确实存在不可抗力,金融机构应按照法律规定,免除借款人在不可抗力期间的违约责任,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发生期间,对原借款合同约定进行相关条款调整,延期支付借款本金。同时,造成借款人征信上出现的不良记录,应通过相关的措施,消除借款人在遭受不可抗力期间,未履约所导致的不良征信记录。

        2、借款人非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免责情形,自身原因所导致的未能按期还款,金融机构有权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
        在金融机构所出借的贷款中,经常会存在一些借款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还款的,如非因不可抗力所致,且借款人未能提供遭受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金融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计收违约期间的相关违约金、罚息等。

        六、如何看待金融机构因新冠病毒疫情不可抗力发生,而出台的各类优惠措施或政策

        因新冠病毒疫情影响,我国金融机构在国家号召下,纷纷出台金融优惠或扶持中小微企业的鼓励政策,发布在疫情影响期间,受不可抗力影响,暂缓归还贷款本金、利息,系不可抗力期间,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及时进行提醒,告知借款人如在遭受不可抗力,未能按期还款的情形,及时主动解决,修改金融机构可能面临的履约问题,亦是金融机构依法对合同约定、履行细节所作调整。

        在疫情缓解的区域,金融机构鼓励企业积极进行复产复工,予以减息、贴息等方式,对于这些金融惠民措施,系金融机构根据当前、当地的金融生态环境,对金融政策进行调整,帮助借款人、刺激经济的金融行为,并非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对于优惠政策较少或者不予以优惠的金融机构,其从法律上并无优惠的相关法定义务。

        如借款人所处行业、领域,系金融机构当前所鼓励、扶持的行业领域,如医疗卫生急需的生产性企业,口罩、医用防护设施设备等国民经济急需的产品,金融机构会有一些倾向性的扶持措施;其他消费性领域,金融机构也会提供适当的优惠,鼓励尽快复工复产,推动当地经济尽快恢复正常,向好发展。

        参考资料:王利民:《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修订本),p559,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来源:广西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


长按识别二维码即可关注广西战疫大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