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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法律答疑(四)

时间: 2020-03-01      访问量:932

        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公益咨询热线在疫情防控期间持续为企业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为企业疫情防控期间遇到的法律问题寻求解决方案,每位致电的客户都得到了律师们认真的解答、帮助。现在向大家继续推送今天收集整理的相关问答,希望我们真诚的付出,能够对复工复产的企业有所帮助。


        问题一:疫情期间,我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的商业物业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按合同约定,承租方应该在2020年2月20日前腾空房屋交还于我公司,否则我公司有权收取逾期的占有使用费,且有权请搬家公司清空房屋,由此产生的搬家费、保管费由承租人负责。但疫情期间无法联系上承租人,承租人也未履行合同义务,我公司是否可以收取逾期使用费且直接清空出租的房屋?


        答:如2月20日前并未出现致使承租方无法履行合同的其他免责情形,贵公司可向承租方收取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承租方在租赁期届满后,负有腾空并交还房屋的义务。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推迟复工对于租赁合同届满后的房屋腾退没有影响,承租方逾期未履行腾房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在清空房屋前,建议贵公司再次联系承租方,如仍无法联系的,对房内存放的承租方物品尽量妥善存放,做好拍照、录像等记录,有条件的话还可以邀请社区工作人员或邻居到场作证,避免产生物品遗失争议。


        问题二:我公司经营了一家婴儿游泳馆,2020年2月1日,我方与出租方签订的商业租赁合同到期。由于当天收到了广西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广西区内企业复工、学校开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我公司的租赁合同到期时间是否可以要求顺延至2020年2月9日?


        答: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按协商结果处理;如协商不成,且贵公司与出租方未就续租达成一致,那么贵公司需要在租赁期到期前,及时履行腾房义务。


        问题三:我们公司于今年1月10号租了一家商铺开餐厅,约定了两个月装修期不收取租金,现因疫情的原因无法进行装修,眼看免租期将近,合同也没有约定免租期的顺延条件,现在可否请求房东顺延免租期?


        答:是否顺延免租期,需要与出租方协商一致,如协商不成,贵公司无权擅自变更。


        疫情防控期间贵公司不能正常使用租赁物,对贵公司实现租赁房屋的合同目的存在一定的影响,从公平角度出发,贵公司的这一请求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合同的变更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建议承租方积极主动向出租方报告疫情对商铺无法进行装修产生的影响,及时向出租方提出免租期的顺延方案,如能达成一致意见,应通过书面方式加以确认。


        问题四:年前我公司在某写字楼租了3间办公室,装修花了大概30万,租期5年。现公司股东之间发生分岐,导致公司可能无法正常开业,现想解除租赁协议,请问装修费可以要求出租方给予补偿吗?


        答:如果装修经出租人同意,在可利用价值范围内,可以要求出租方适当给予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来源:柳州市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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