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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宗新、马英存、李瑞承等十五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广西律师协会第30期,2014.9.25)

时间: 2014-09-26      访问量:2,461

田宗新、马英存、李瑞承等十五名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广西律师协会第30期,2014.9.25
    实习律师田宗新,男,实习证号20111304110007,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4年4月23日止在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田宗新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马英存,男,实习证号20111305110012,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5月29日止在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马英存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瑞承,男,实习证号20111207110019,自2012年7月9日起至2013年7月8日止在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瑞承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何文辉,男,实习证号20151305110005,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4年5月9日止在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何文辉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袁  媛,女,实习证号20011305210038,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1日止在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袁媛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凌彪深,男,实习证号20011209110124,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1日止在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凌彪深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翁哲卉,女,实习证号20011307210072,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4年7月8日止在北京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北京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翁哲卉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刘  玉,女,实习证号20011308210083,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4年8月6日止在北京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北京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刘玉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叶锦,女,实习证号20011308210076,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4年8月6日止在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叶锦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志鹏,男,实习证号20011207110099,自2012年7月30日起至2013年7月30日止在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志鹏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罗文才,男,实习证号20011208110103,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3年8月1日止在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罗文才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蓝红梅,女,实习证号20011301210006,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在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蓝红梅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王  滔,女,实习证号20011306210061,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4年6月24日止在广西起航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起航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王滔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梁  霄,男,实习证号20011205110044,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2013年5月14日止在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梁霄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刘  茜,女,实习证号20011303210012,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4年3月22日止在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刘茜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5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4年9月25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5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5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14年10月6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0771-5865220。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