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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灿、何艳儒、苏杰芳等13名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广西律师协会第40期,2016.1.14)

时间: 2016-01-27      访问量:3,423

     实习律师潘  灿,女,实习证号20151401210001,自2014年1月7日起进入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现潘灿同志实习期满,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何艳儒,女,实习证号20151406120016,自2014年6月18日起进入广西大腾律师事务所实习。现何艳儒同志实习期满,广西大腾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苏杰芳,女,实习证号20151406120015,自2014年6月18日起进入广西大腾律师事务所实习。现苏杰芳同志实习期满,广西大腾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苏  丽,女,实习证号20151405210012,自2014年5月29日起进入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实习。现苏丽同志实习期满,广西经海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超积,男,实习证号20011306110065,自2013年6月24日起进入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实习。现李超积同志实习期满,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黎德周,男,实习证号20011407110081,自2014年7月9日起进入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实习。现黎德周同志实习期满,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露仪,女,实习证号20011405210045,自2014年5月8日起进入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现黄露仪同志实习期满,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海涛,男,实习证号20011405110039,自2014年5月6日起进入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实习。现李海涛同志实习期满,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茜茜,女,实习证号20011407210089,自2014年7月25日起进入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实习。现陈茜茜同志实习期满,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杨潇潇,女,实习证号20011310210102,自2013年10月24日起进入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实习。现杨潇潇同志实习期满,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张丽敏,女,实习证号20011406210065,自2014年6月6日起进入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现张丽敏同志实习期满,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丁  旭,女,实习证号20011204210013,自2012年4月16日起进入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现丁旭同志实习期满,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宗溢,男,实习证号20011405110046,自2014年5月14日起进入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现李宗溢同志实习期满,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完成了规定的实务训练项目,因此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给予合格评定,并将该同志实习期满申请参加面试考核的材料提交至广西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西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3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1月14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3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3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1-5865220。

                        201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