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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专委会活动|商会企业直面的十个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时间: 2020-02-24      访问量:750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进入攻坚战,但拐点尚未到来,这场疫情给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影响。近日,广西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与南宁成都商会联合,针对商会会员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工资发放、职工管理、经济合同、税收等十个问题,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答疑解惑,提出应对策略,供会员企业参考。

        问题一:职工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被隔离或其他客观原因,拒绝按时返岗工作的,如何处理?

        答:首先,企业需要按政府的要求,办理复工手续(即使以后复工管控放松),按防控疫情要求,提供必要的防护物品,做好各种管控措施,为职工返岗工作提供条件。
其次,企业应积极与职工沟通,讲清事实和道理,争取职工的理解和认同。在此过程中,注意保留沟通的证据,包括邮件、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
再次,如职工仍不同意返岗上班的,企业应向职工发出书面的返岗通知(包括纸质邮件、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要求职工限期返岗,告知其不返岗工作的后果。
最后,如在规定期限内,职工既不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不能返岗,也不能达成其他协议的,企业可按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处理劳动关系,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和依据,最好采用邮政快递的方式送达,同时以微信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固定证据。

        问题二:如何享受减免社保的利好?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对于阶段性减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已作出明文规定,企业可详细了解阅读并积极关注广西政府、人社部门的公众号或官方平台信息,及时与办理本企业社保的部门和职能机构沟通,了解具体的减免政策和办理手续。

        问题三:因疫情影响不能继续录用年前录用但尚未就职的职工如何处理?

        答:如企业不准备继续录用该职工,企业应及时与该职工协商终止录用,并给予适当的补偿,包括报销交通和体检等部分费用。如该职工因为企业的招录,从原单位辞职或有其他的损失,基于公平原则以及疫情的情势变更等,可以采用分担部分损失等方式给予赔偿。
如企业拟继续录用,但暂时不能办理入职手续的,应明确告知职工,协商在此期间的待遇,如给予最低工资待遇或在正式入职后给予补发部分待遇等。

        问题四:如疫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可否直接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答:法律对于企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严格的限制,如因疫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企业首先应向有关部门求助,并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申请综合工时制或提前休假等方式缓解企业压力。
如企业经努力仍然不能解决上述困难的,可与职工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不能协商,则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五:如企业因疫情经济困难,暂时发不出工资的,怎么办?
 
        答: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国资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5号)的规定,企业可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并签订协议或给予承诺的方式确认,同时上报人社部门。


问题六:个别职工伪造病历或隔离证明并不返岗的,怎么办?


 答:企业应积极上报卫健委和当地社区、政府的疫情防控指挥部,与出具证明文件的有关单位联系,确认职工提供的是否为伪造证明文件。如核实文件和证明等文件为职工伪造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和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七:企业超过当地的复工时间,仍无法办理复工手续或不具有复工条件的,怎么发工资?


答:企业无法复工,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30日)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广西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南宁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月,2020年3月1日起广西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将有调整,南宁市将调整为1810元/月。


 问题八:原签订的经济合同,因为疫情原因,有可能出现逾期等违约行为的,怎么办?


答:首先,正确理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法律属性。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的答复以及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属于不可抗力,但并非所有的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引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责。只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到合同当事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时,才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这一法定免责事由来免除自己的责任。企业如错误理解不可抗力的适用情形或滥用不可抗力进行免责,皆会带来法律风险。
其次,核查己方已经签订的所有仍在履行中的合同,了解在疫情前是否有违约还是因为疫情而违约。如是己方因疫情违约,发出通知说明,但同时仍需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扩大各方损失。
再次,搜集整理疫情影响到合同履行的当地政策、政府、社区等的管控措施,包括复工、上游商家、职工出勤等。
最后,与客户协商,互谅互让,争取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补充协议给予明确豁免或减轻违约责任。


 问题九:企业经济困难,可否要求房东给予减免房租?


  答:首先,如房东系国资委或国资控股的,可以直接向其主张减免。
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自身拥有或有处置权的生产经营用房(包括各类商铺、写字楼、仓库和生产车间等房屋建筑物)均纳入减免范围。减免对象为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商贸服务企业,包括从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屠宰、物流和仓储等行业的企业。
减免时间和标准。根据资产出租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进行减免,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企业,免收今年2月7日至3月6日的租金,按照50%收取今年3月7日至5月6日的租金。租金按季度、年度收取的,计算成月租金标准后进行减免。
其次,如承租的房产是个人或民营企业的不动产的,国家政策是提出引导减免或缓交,且针对的主要是从事商贸服务型的承租企业。其他企业可以主动与房东协商,如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或确认文件。
如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寻找第三方居中调解,也可以通过起诉争取减免部分租金,但企业需要充分论证因为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可归入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情形,并举证证明确实影响到生产经营,己方没有正常使用等客观事实,力争让房东承担减免部分租金。


问题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税收有无优惠?


答:一、国家有关部委共发出六个公告给予税收优惠,具体为:
1.《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
2.《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
3.《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
4.《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
5.《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
 6.《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
二、第二个通知即第8号公告、第六个的第4号公告具有较强的普遍适用性。
1.第8号公告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2. 第4号公告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三、企业可与税收征管部门和主管的税务人员沟通,密切关注当地的税务部门的公告和通知,及时办理相关的优惠手续。


注:以上内容由南宁成都商会联合广西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编写,主笔人朱华、王荣、刘娟三位律师,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来源:广西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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