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所在位置:首页 > 疫情防控

疫情防控

服务团支招|《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工伤认定之政策解读

时间: 2020-02-28      访问量:901

        2020年伊始,一场新冠肺炎疫情突袭华夏大地。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作为此次防疫战的中坚力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他们的工作也存在着各种重大风险。


        为了保障这些一线防治人员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笔者现就新冠肺炎工伤认定问题,结合《工伤保险条例》《通知》精神和广西人社部门的相关规定,作如下解读,供企业和职工参考。


        一、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应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需符合什么要件?


        根据《通知》,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应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要件:


        1.主体要件。《通知》所涉及的工伤认定对象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并未将一般劳动者列入此种情形下的工伤认定范围。
同时,人社部也在关于复工复产中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问题权威解答中明确,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2.行为要件。《通知》明确上述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系因履行预防和救治的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笔者认为,对于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即使其主体条件满足,也不宜认定为工伤;对于如感染其他疾病或发生其他情况的,也不必然认定为工伤。


        二、笔者对《通知》的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工伤认定的“三工原则”为劳动者是“因为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遭受伤害,其中“因为工作原因”即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是核心要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可以基于此进行相应的延伸。比如社区工作人员在进行此次疫情预防工作中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尽管上述人员本身并无预防疫情的职责,但其依政府工作安排而扩大了工作职责范围,其工作时间或场所可能突破本社区等的,根据《通知》精神可认定为工伤。


        《通知》的出台,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是在履行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的一种较为宽松的认定,具有临时性,但并不代表此后的工伤认定工作就可对“三工原则”进行突破,对于其他不符合《通知》明确的主体、行为要件的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仍应当继续遵循该基本原则。


        三、对于企业的普通劳动者在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的,是否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尽管人社部在相关解答中提及“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对于具体情况仍应当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于“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所规定的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新冠肺炎为疾病,其并不属于“事故伤害”情形,目前也不在我国职业病名录范围内,因此一般劳动者感染新冠肺炎的,其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第(二)款“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之情形的,仍然有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


        四、广西人社部门提出了哪些政策保障措施?


        就《通知》精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作出《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28号)。在桂人社函〔2020〕28号《通知》中,主要提出了以下保障医护及相关人员工伤认定及落实工伤待遇工作快速、高效完成的政策保障措施:


        1.开辟工伤认定绿色快速通道。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对接,简化程序,做好相关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上述人员的感染及确诊情况材料。


        2.切实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认定为工伤的上述参保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确保上述人员尽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救治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本为准)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战“疫”当前,更应依法治国,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同时也要避免感情用事,随意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以上为本人对于新冠肺炎工伤认定之政策的个人理解与认识,限于笔者才疏学浅,错误在所难免,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相关法律规范:
        1.《工伤保险条例》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28号)




来源:广西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作者:林达斯


长按识别二维码即可关注广西战疫大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