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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先学、曹章莹、卢高明等15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广西律师协会,2012.6.2)

时间: 2012-06-01      访问量:2,036

义先学、曹章莹、卢高明等 15 名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广西律师协会 ,2012.6.2
  
        实习律师义先学,男,实习证号20121105110004,自2011年5月3日起至2012年5月2日止在广西灵丰所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义先学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梁天捌,男,实习证号20121105110005,自2011年5月3日起至2012年5月2日止在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梁天捌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黎和谨,男,实习证号20111105110012,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2012年5月10日止在广西归顺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归顺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黎和谨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廖骞,男,实习证号20111104110008,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12年4月27日止在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廖骞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吕长峰,男,实习证号20111105110010,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2012年5月10日止在广西新桂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新桂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吕长峰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曹章莹,女,实习证号20011104210024,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12年4月25日止在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曹章莹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欧志辉,男,实习证号20011104110027,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12年4月25日止在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欧志辉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卢高明,男,实习证号20011105110044,自2011年5月29日起至2012年5月28日止在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卢高明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骆玲,女,实习证号20011105210039,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12年4月25日止在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骆玲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郑武超,男,实习证号20011104110029,自2011年4月29日起至2012年4月28日止在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郑武超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蓝思云,女,实习证号20010907210125,自2009年7月30日起至2010年7月29日止在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蓝思云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廖东,男,实习证号20011008110114,自2010年8月29日起至2011年8月28日止在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廖东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秦玲,女,实习证号20011104210023,自2011年4月27日起至2012年4月27日止在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秦玲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昌升,男,实习证号20011105110037,自2011年5月9日起至2012年5月8日止在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昌升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朝鸿,男,实习证号20011108110067,自2011年 月  日起至2012年  月  日止在广西桂云天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云天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朝鸿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5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2年5月31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5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5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2年6月2日起至2012年6月11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1-5865220。
 
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