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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超、林俞谷、郭春媚、沈祖贤、罗轶群、何能容、郭燕修等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北海市律师协会,2014.1.20)

时间: 2014-01-22      访问量:3,238

冯超、林俞谷、郭春媚、沈祖贤、罗轶群、何能容、郭燕修等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北海市律师协会,2014.1.20)
 
    实习人员冯超,男,实习证号为20051210110082,自2012年10月23日起至2013年10月22日止在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冯超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冯超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林俞谷,女,实习证号为20051204210064,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13年10月26日止在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嘉友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林俞谷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林俞谷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郭春媚,女,实习证号为20051210210083,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13年10月29日止在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郭春媚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郭春媚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沈祖贤,男,实习证号为20051204110058,自2012年4月18日起至2013年11月17日止在广西还珠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还珠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沈祖贤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沈祖贤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罗轶群,女,实习证号为20051205210067,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13年11月7日止在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罗轶群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罗轶群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何能容,男,实习证号为20051211110085,自2012年11月27日起至2013年11月26日止在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何能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何能容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郭燕修,女,实习证号为20051206210069,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在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郭燕修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郭燕修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实习人员蒲剑,男,实习证号为20051203110056,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3年12月5日止在广西还珠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还珠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蒲剑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蒲剑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北海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北海市律师协会对上述7人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4年1月11日对上述7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7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北海市律师协会对上述7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4年1月30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北海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0779-2052289/0771-5865220。 
北海市律师协会
20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