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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家宁、吴容鉴、易玉琴等12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广西律师协会,2011.7.30)

时间: 2011-07-30      访问量:1,664

谢家宁、吴容鉴、易玉琴等12名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广西律师协会,2011.7.30

  

实习律师谢家宁,男,实习证号20061005110019,自 2010525 2011524止在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谢家宁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吴容鉴,男,实习证号20061005110015,自 201059日起 201158止在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吴容鉴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易玉琴,女,实习证号20061005210011,自 2010517日起 2011516止在广西骏能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骏能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易玉琴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关妙香,女,实习证号20011006210084,自 201064日起 201163止在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关妙香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朱新平,女,实习证号20011005210039,自 2010523日起 2011522止在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朱新平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翁鸿权,男,实习证号20011005110049,自 2010523日起 2011522止在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翁鸿权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罗传通,男,实习证号20011006110095,自 2010626日起 2011625止在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罗传通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甘致强,女,实习证号2015100502010004,自 2010510日起 201159止在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甘致强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刘翠连,女,实习证号20011005210066,自 2010530日起 2011529止在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刘翠连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梁明,男,实习证号20011005110051,自 2010523日起 2011522止在广西起航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起航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梁明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义钧,男,实习证号20061005110019,自 2010525 2011524止在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义钧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王义,男,实习证号20011007110101,自 2010711日起 2011710止在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王义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8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 2011730 89对上述12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2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2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 2011730日起 201189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1-5865220

 

 

                  二0一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