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家宁、吴容鉴、易玉琴等12名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广西律师协会,2011.7.30)
实习律师谢家宁,男,实习证号20061005110019,自
2010年
5月
25日
起
至
2011年
5月
24日
止在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谢家宁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吴容鉴,男,实习证号20061005110015,自
2010年
5月
9日起
至
2011年
5月
8日
止在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吴容鉴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易玉琴,女,实习证号20061005210011,自
2010年
5月
17日起
至
2011年
5月
16日
止在广西骏能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骏能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易玉琴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关妙香,女,实习证号20011006210084,自
2010年
6月
4日起
至
2011年
6月
3日
止在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关妙香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朱新平,女,实习证号20011005210039,自
2010年
5月
23日起
至
2011年
5月
22日
止在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朱新平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翁鸿权,男,实习证号20011005110049,自
2010年
5月
23日起
至
2011年
5月
22日
止在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翁鸿权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罗传通,男,实习证号20011006110095,自
2010年
6月
26日起
至
2011年
6月
25日
止在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罗传通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甘致强,女,实习证号2015100502010004,自
2010年
5月
10日起
至
2011年
5月
9日
止在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甘致强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刘翠连,女,实习证号20011005210066,自
2010年
5月
30日起
至
2011年
5月
29日
止在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刘翠连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梁明,男,实习证号20011005110051,自
2010年
5月
23日起
至
2011年
5月
22日
止在广西起航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起航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梁明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义钧,男,实习证号20061005110019,自
2010年
5月
25日
起
至
2011年
5月
24日
止在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义钧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王义,男,实习证号20011007110101,自
2010年
7月
11日起
至
2011年
7月
10日
止在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满一年。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王义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8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
2011年
7月
30日
和
8月
9日
对上述12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2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2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
2011年
7月
30日起
至
2011年
8月
9日
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1-5865220。
二0一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