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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从一案例引发对入住小区的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应适用何种合法防控措施的思考

时间: 2020-02-14      访问量:1,213

        【实例】

        腾讯网2020年2月2日刊登了一篇题为“南宁一小区民宿接待武汉游客,引发业主担忧”的文章。文章中称,该小区的业主在春节期间发现有一辆“鄂A”牌小轿车停在小区商业街,由此开始四处反映。社区经调查的情况为,这是一家来自武汉的一家5口,分别采取自驾和动车的方式来到广西游玩,于1月24日入住该小区民宿。这一家人因没有任何症状,不愿意去政府指定的接待酒店,并且承诺不出家门自行隔离观察。社区已将该信息反映到卫生监管部门,并称这家人的身体状况一直有卫生部门监控,生活垃圾如何处理也由卫生部门指导。但业主发现这部车曾经出去过,所以这家人是否真的做到居家隔离无法明确,且社区的监控措施也有可能存在疏漏,所以业主仍认为最好劝其到政府指定的酒店隔离。社区每天都接到20多名业主的电话并进行解释,但仍无法消除小区居民的担忧。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与武汉乃至湖北有关联的人员,受到广泛关注(尽管有些是不太令人舒服的关注)。截止2020年2月8日 时止,广西南宁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共计32例,其中青秀区占21例,青秀区是南宁区域占比最多的重灾区。上述实例反映出近期部分小区业主对来自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人员的一种恐慌和排斥心理。但如果采取极端做法,不但依法无据,还寒了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群众的心。就此,对没有症状的来自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应采取哪些正确的防控措施,需要从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层面进行分析,这样才能做到理性防控,真正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才能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综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广西、南宁市相关政策文件的精神,我个人认为对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人员所适用的合法措施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人应依法履行防控传染病的个人职责

        1、主动如实申报,第一时间向所在小区物业或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备案。
        ●2020年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1号)(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第一号令”)规定:“对来自湖北尤其武汉等疫区的人群进行登记造册,实行居家或到定点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医学观察14天。”
        ●2020年2月2日南宁市青秀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1号(下简称“青秀区指挥部第一号令”)规定:“加强辖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小区、村民小组自我管理。必须对本单位涉及的“四类重点人群”进行登记和健康监测,对其进行居家医学观察14天,并报告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
        ●2020年2月3日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通告》(下简称“南湖公安分局《通告》”)规定:“从湖北武汉等重点地区来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辖区人员(含本辖区籍在重点地区学习、务工、经商、出差等人员,下同),途经湖北武汉等重点地区或已明确知道接触过湖北武汉等重点地区来本辖区人员,要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备案,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受相关检疫等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自觉进行居家隔离,不能外出。每日早晚各测量一次体温,有不适情况及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上述自治区指挥部第一号令和青秀区指挥部第一号令均明确了“居家医学观察14天”的要求。
        ●2020年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落实“五个不漏”措施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桂新冠防指〔2020〕9号,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9号通知”)规定:“实施居家医学观察。对重点人群实施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重点管理人员每日早晚各测量一次体温。”

        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严格执行网格化管理,按要求做好排查和服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自治区指挥部第一号令规定:“强化疫情防控。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原则,做到不留死角、不漏一人。由乡镇(街道)牵头,以社区、村屯为单元,对来自湖北尤其武汉等疫区的人群进行登记造册,实行居家或到定点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医学观察14天。发现发热、咳嗽或其他不适症状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并送到指定场所观察。”
        ●2020年2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第三号令”)规定:“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区外返桂人员,须在返回当日主动向居住地村(居)委、社区报告,并居家医学观察14天,不得外出,所在村(居)委、社区要登记造册;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等,负责医学观察的村(居)委、社区应当协助其迅速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自治区指挥部9号通知规定:“管控不漏一人:网格化重点人群排查小组按居住地实施排查和服务管理,要依托综治干部、网格员、基层民警、村委(居委)会干部、党员干部等做好管理服务。同时,发动志愿者、物业服务公司员工等对排查出的重点人群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2020年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桂新冠防指〔2020〕15号,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15号通知”)规定:“对已经在桂的“三类人员”(从外地返桂的人员、在湖北有短暂停留的人员、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首诊负责制,内防扩散、外防输出,充分发动乡镇、街道、村(居)委力量,强化群防群控,做到疫情进不来、出不去、不扩散。”
        ●青秀区指挥部第一号令要求:“一、加强辖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小区、村民小组自我管理。必须对本单位涉及的“四类重点人群”进行登记和健康监测,对其进行居家医学观察14天,并报告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二、加强村(社区)、小区管理。人员外出时必须佩戴口罩,进入村(社区)、小区时必须测量体温并对外来人员登记,对情况异常人员建立跟踪台账,及时上报;凡检测到发热、咳嗽等疑似感染人员,必须立即上报,按相关流程处理。小区物业有关岗位人员必须佩戴口罩、监测体温,必须做好小区出入口、楼栋大堂、箱式电梯等人员流动场所的环境清洁和卫生消毒工作,增加清洁消毒频次,切实减少交叉感染风险。……”
        从以上规定可见,社区的主要工作主要包括登记造册、跟踪管理,收集、汇总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协助异常症状者迅速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同时,对居家隔离的做好服务工作,确保隔离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三、小区物业:自我管理和协助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十二条规定的“所有单位”同样适用于小区物业公司。
        ●上述引用的自治区指挥部9号通知及青秀区指挥部第一号令在明确社区工作的同时,对小区物业的工作亦作出了规定,特别在青秀区指挥部第一号令中,将工作进行了细化,要求物业做好监测体温、登记造册,做好环境清洁和卫生消毒工作等等。

        四、公安部门:配合做好居家观察重点人群的管控工作,确保被管理人员按照要求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

        ●上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指挥部9号通知要求:辖区民警配合做好居家观察重点人群的管控工作,确保被管理人员按照要求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重点管理人员每日早晚各测量一次体温,由村委(居委)会干部逐级汇总上报,发现体温异常立即报告医务人员。公安部门要部署足够力量24小时值守,指导相关机构强化内部安全防范措施。维护良好医疗、隔离秩序,及时受理报警求助工作。
        ●自治区指挥部15号通知要求:强化对来自湖北等重点疫区源头防控。各级党委、政府要督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落实对公路、车站、机场、码头等重点场所的管控措施,完善联合检疫站点,要在省际卡口严格管控来自疫区的入桂人员。
辖区派出所及时受理报警求助工作,对未按要求进行自我隔离的武汉(接触史)人,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对私自进入公共场所,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湖公安分局《通告》要求: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人员,要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备案,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受相关检疫等管理。从湖北武汉等重点地区来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辖区的人员未按规定在家进行自我隔离,私自进入公共场所(商场 、菜市、电影院 、KTV 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卫生健康部门派出医护人员驻点,负责每日的体温监测登记及医疗巡诊;疾控机构负责服务点疫情防控技术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自治区指挥部9号通知要求:隔离不漏一人:(一)实施居家医学观察。组建村委(居委)会干部、医务人员、综治人员组成的医学隔离观察工作小组,明确管理人员,实行台账管理、一人一档,对重点人群实施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重点管理人员每日早晚各测量一次体温,由村委(居委)会干部逐级汇总上报,发现体温异常立即报告医务人员。(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卫生健康部门派出医护人员驻点,负责每日的体温监测登记及医疗巡诊。疾控机构负责服务点疫情防控技术指导。
        ●自治区指挥部15号通知要求: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落实对公路、车站、机场、码头等重点场所的管控措施,完善联合检疫站点。

        六、其他单位或个人公民均有权举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案例解答】

        针对本文前面说提到的小区的争端,对没有症状的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人员,应要求其按照政府要求居家隔离,不得外出。而对于部分业主要求将其强制送到政府指定地点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对此没有第一时间将其强制到指定地点的规定。但小区物业和社区应按照政府文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如其出现不按要求实行居家隔离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同时通过公安机关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