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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河等四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河池市律师协会,2011. 12 . 22)

时间: 2011-12-23      访问量:1,584

刘河等四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河池市律师协会,2011. 12 . 22
 
     实习律师刘河,男 ,实习证号20131006110024,自2010年6月2日起至2011年6月1日止在广西维日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维日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万国,男 ,实习证号20131012110032,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11年12月20日止在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霁波,男 ,实习证号20131008110026,自2010年8月13日起至2011年8月12日止在广西宜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宜人和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新壮,男 ,实习证号20131005110018,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11年5月24日止在广西昭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昭义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河池市律师协会对上述4人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1年12月22日对上述4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4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河池市律师协会对上述4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1年12月24日起至2012年1月2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河池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8-2298591/0771-5865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