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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疫情期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过微信电话、视频等互联网方式召开股东会议是否合法?应注意什么?

时间: 2020-02-17      访问量:861

问题提出

       疫情期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过微信电话、视频等互联网方式召开股东会议是否合法?应注意什么?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八十五条 【决议的撤销】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的组成及地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与记录】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股东的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律师意见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防止决议产生无效、被撤销或不成立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过微信电话、视屏等互联网方式召开股东会议并形成决议,故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过微信电话、视频等方式召开股东会议并形成决议,在法理上是可行的。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对此种股东会议召开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以减少争议。即使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微信电话、视频等方式召开股东会的,也应当做到召开程序、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保障每个股东的合法参会及表决权利,并且应当保存相关的数据信息。

       在疫情大背景,如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确需召开股东会议又无法先行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严格按照法律及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议召开的规定,先行召开股东会议,解决公司实际困难。但律师建议事后应由全体股东补签书面股东会议决议予以追认,并且由股东确认对该微信电话、视频召开股东会的形式、程序均无异议,尽可能减少无谓的法律风险。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5G技术的发展,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公司事务采用互联网方式进行,包括通过互联网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等,而此次疫情爆发极有可能加速这一场景的提前到来。企业如果希望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应当提前布局,方能立于不败之地。而不管是通过何种形式召开股东会议,都应当做到规范召开。

律师建议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如何规范召开股东会议的解决方案建议:

       1.公司有必要制定规范、详细且具有实操性的公司章程,对召开股东会议的议事规则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召开会议的召集程序、通知程序、主持程序、议事方式、表决权及表决程序、会议记录方式、表决记录方式等程序性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议。

       2.在召开股东会议之前,依法确定好股东会议召集与主持的负责机构及主持人,分别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执行,由召集机构及主持人启动股东会议召集程序并主持召开股东会。

       3.在召开股东会议过程中,做好通知(含公告)、签到(出席登记)、会议议程、会议记录、表决记录、股东会议决议等手续,保证所有手续原件可存档(如果是电子数据则可存档且不被修改、损坏),并存档于公司。

       4.股东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记录、表决记录等均应当明确记载会议议题、拟审议及决议事项、时间、地点、召集人、主持人、应到股东、实到股东、其他出席人员等基本要素,并按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送达股东,到会股东应进行确认。

       5.如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代理人姓名;是否有表决权;分别对列入本次股东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委托书的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章;委托书注明如股东不作表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照自己意思表决等。  

       6.正式召开股东会议前,确定负责机构或负责人对股东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审查。

       7.确定负责机构或负责人对拟决议内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审查,如有违反而又有必要修改公司章程的,可另行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的方式修正公司章程。

       8.确定负责机构或负责人对拟决议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导致无效的,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对决议进行修正。

       9.作出股东会议决议后,确定负责机构或负责人及时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通知全体股东。  

       10.召开股东会议存在不规范的,股东、董事、监事等可及时要求股东会议召集机构重新规范召集召开股东会议,避免不必要的争议或诉讼。

来源:广西律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

作者:廖富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