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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疫情下“孕产哺三期”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八大问题

时间: 2020-03-02      访问量:964

        在防控疫情与有序复工相互交错的复杂情况下,针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此类特殊人群,相关部门在政策方面给予了特殊保护——2020年2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7号),指明“儿童和孕产妇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易感人群”,要求对儿童及孕产妇给予特殊保护;2020年2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公会发布《自治区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关于在疫情期间加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特别保护提倡居家远程办公的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工会女职工组织做好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并明确提出四点工作要求,但并未就其相关工作安排和待遇等提出具体的操作指南。在此背景下,笔者结合相关政策,就疫情期间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关系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供企业及“三期”女职工参考。


        一、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能否要求孕期、哺乳期女职工返岗复工的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关于在疫情期间加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特别保护提倡居家远程办公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通过协商方式,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加强生育保护,结合实际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休假及工作时间,做好疫情期间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
上述规定及其他政策鼓励各类企业灵活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相关工作,对有条件远程居家办公的,应优先考虑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远程居家办公,尽可能降低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因出门办公而感染的风险。
        企业还可以与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协商,采取使用带薪年休假或企业自设的福利假等方式延缓返岗复工。
        对无法安排居家办公的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返岗,企业应做好返岗复工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工作,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提供特殊的劳动保障并仍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给予其他的相应权利保障。


        二、疫情期间企业能否要求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加班或者安排夜班的问题
        是否安排加班本质上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的问题。但基于疫情这一特殊情况,《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第(二)款:“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的规定对疫情期间的加班问题作出了相应指导。根据该文件精神,政策层面鼓励企业在一般情况下不安排到岗加班,以减少聚集的风险,如确因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也应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安排加班工作。
        特别提醒: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之规定,企业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孕期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对于怀孕7个月以内以及哺乳期的女职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安排其适当加班或安排夜班,但如怀孕7个月以内以及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医疗机构的有关证明材料证明其身体状况不适合加班或值夜班的,企业应不安排其加班或值夜班。
        三、如孕期、哺乳期女职工采取居家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劳动的,企业能否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之规定,企业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与孕期、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企业有证据证明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存在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情形的,也应当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与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核查是否存在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情况并要求其出具相应医疗机构的证明;如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无法提供相应证明的,企业还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
笔者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因疫情这一特殊情况企业与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协商由到岗上班转变为居家远程办公,实质上仅是工作地点和工作方式在疫情期间的灵活变通,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工作内容、岗位职责要求等并未发生变化,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仍然在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义务,因此不能认为“居家远程办公”已经构成了“调整工作岗位”。


        四、疫情期间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工资待遇支付问题


        (一)被确诊、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密切接触的孕期、哺乳期女职工被隔离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企业应依照 (桂人社发〔2020〕4号)第二条第(一)款“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待遇权益。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的规定,正常支付孕期、哺乳期女职工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待遇。如隔离期结束后仍无法正常复工的,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二)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而不能返岗的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不包括前述情形)的工资支付问题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个月)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三)居家远程办公或者根据企业安排采取错峰上下班、灵活工作时间的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工资支付问题
女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其工资待遇,如有加班的依法支付加班费。
        (四)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外地返邕,因响应政府号召自行居家隔离14天未能返岗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
安排居家或其他灵活方式办公的,正常发放工资,如有加班的给予加班费用。如未安排工作的,企业可以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即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发放生活费。


        五、关于疫情期间企业可否强制要求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隔离的问题
        根据有关复产复工的文件规定,企业已经符合复产复工的条件且已经恢复正常经营的,企业无权强制要求已经符合返岗复工条件的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继续居家隔离并以此为由继续发放生活费。政策层面鼓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复产复工,也鼓励企业与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协商采用远程居家办公的方式提供劳动。


        六、疫情期间产假是否可以顺延到疫情结束的问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依照上述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女职工可以享受不少于148天的产假(难产、多胞胎另计),产假时间按照自然天数计算,并不因出现疫情而得以延长。


        七、疫情期间正在休产假的女职工工资的发放问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应当由企业正常发放,不得参照疫情期间有关协商或停产的规定降低其工资待遇。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得重复享受,如企业已经为女职工购买了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女职工,如生育津贴少于原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如用人单位未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和原工资待遇发放。


        八、关于疫情期间以及疫情之后的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问题
        因此次疫情对各行各业冲击较大,许多企业面临着经济压力大、经营出现困难等情形,部分企业不得不采取解除劳动合同、协商或强制减员等方式减少压力、维持生产。孕期、哺乳期、产期女职工作为特殊人群,在此种情形下相对处于弱势。为保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关于在疫情期间加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特别保护提倡居家远程办公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密切关注疫情期间及疫情过后返岗复工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各类企业工会应重点关注女职工尤其是“三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问题,积极与企业、女职工进行沟通及政策宣讲,维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
        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关于在疫情期间加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特别保护提倡居家远程办公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向地方有关部门反映疫情期间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诉求,及时协同解决相关问题。”强调相关部门的协同解决问题职责。如果“三期”女职工认为自己在疫情期间及疫情之后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各市总工会或企业工会等有关部门反映相关诉求,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4号);
        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7号);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关于在疫情期间加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特别保护提倡居家远程办公的通知》。

来源:广西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作者:邓红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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