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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秋菊 莫景旦等4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河池市律师协会,2015.12)

时间: 2015-12-17      访问量:2,547

      实习律师何秋菊,女,实习证号20131405210001,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在广西龙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龙安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何秋菊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莫景旦,男,实习证号20131407110011,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5年10月24止在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莫景旦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蒙山田,男,实习证号20131405110007,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在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蒙山田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沈泓洁,男,实习证号20131405110009,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在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沈泓洁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河池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河池市律师协会对上述4人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5年12月 3日对上述4名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4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河池市律师协会对上述4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5年12月 18日起至2016年 12月 27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河池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8-2298591     0771-5865220。


201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