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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关于集中医学观察的费用由政府承担的建议

时间: 2020-03-05      访问量:1,357

        对集中医学观察期间产生的食宿费用承担的问题,企业和个人有不同意见,由此引发了社会的关注。那么,集中医学观察14天的费用应当由谁来承担?
         一、疫情防控期间,全国各地对集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各地政府规定不一
        例如,2月8日,安徽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发文,明确规定所需费用由财政统一解决;2月12日,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集中硬隔离费用承担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集中硬隔离人员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和餐费,由实施强制隔离地政府承担;而山东省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通知则规定,对于职工隔离所支付的酒店、公寓等租赁费用,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所在市财政和省财政,按30%、20%、20%和30%比例承担。
         二、集中医学观察或者类似强制隔离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政府要求从高风险地区的返工返城人员等潜在感染人员(以下称被隔离人)到指定的集中医学观察点进行集中医学观察14天,属于法律上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调整。
         三、在政府、被隔离人、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酒店)三者之间,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分别适用不同法律
        (一)政府与被隔离人之间是行政强制法律关系
在疫情防控期间,政府要求被隔离人到指定的集中医学观察点进行集中医学观察14天,是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即被隔离人实施的行政管理措施,是暂时限制被隔离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被隔离人自行采取的民事行为或措施。
        (二)政府与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酒店)之间是行政征用法律关系
政府为了实施对被隔离人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对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酒店)进行征用,属于行政征用法律关系,即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即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酒店)实施了行政征用行为。这种关系不会因为政府与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酒店)是签订征用协议还是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改变。
        (三)被隔离人与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酒店)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如前所述,在政府、被隔离人、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酒店)三者之间,政府是行政主体,被隔离人、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酒店)是行政相对人,均与政府同时发生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正因为与政府同时发生的不同关系,导致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酒店)有协助政府执行的义务,而被隔离人则对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酒店)存在实际占有和使用的事实。但被隔离人与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酒店)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而是分别与政府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
         四、建议
        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明显看出:政府与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酒店)之间形成了行政征用法律关系,依法应当由政府给予补偿;政府与被隔离人之间是行政强制法律关系,被隔离人无需承担政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产生的费用;被隔离人与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酒店)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酒店)无权要求被隔离人支付住宿费或其他费用。
        因此,笔者建议:政府明确规定集中医学观察的住宿费和餐费等费用统一由政府承担。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一、集中医学观察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二、政府与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酒店)之间形成行政征用法律关系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三、集中医学观察的住宿费和餐费等费用由政府承担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         供生活保障” 、第四十五条:“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来源:防城港市律师协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
作者:温燕飞、覃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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