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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做好刑法修正案(八)大型专题培训班预报名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1-06-03      访问量:1,338

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做好刑法修正案(八)大型专题培训班预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各公司、公职律师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限制条件、进一步明确了醉酒驾车犯罪界限、提高黑社会组织领导者的刑罚、规定食品监管人员的渎职责任、对扒窃行为明确规定刑事责任,并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为了让我区律师更加准确理解与运用《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决定于2011年6月26日在柳州举办《刑法修正案(八)》大型专题培训。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主要内容
刑法修正案(八)
二、授课专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处长周加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
三、培训时间、地点
(一)培训时间
6月26日。
(二)培训地点
柳州市(柳州市飞鹅路264号柳铁文化宫)。
四、参加对象
广西区内执业律师均可以报名参加培训。
五、报名方式
报名参加培训的律师请直接在电脑上填写“专题培训班报名表”,并上报所在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报名。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将“专题培训班报名表”提交所属市律师协会,各市律师协会将本市律师报名情况汇总后提交柳州市律师协会(只须提交“电子版”);区直各律师事务所直接向柳州市律师协会提交“专题培训班报名表”(请提交电子版“报名表”);各公司、公职律师办公室参照区直各律师事务所的报名方式直接向柳州市律师协会报名。
报名截止日期为6月15日17时前。
广西律师协会将根据培训场地大小、报名时间先后及人数比例确定可参训律师名单,可参训律师名单将于6月20日前在广西律师网(www.gxlawyer.com.cn)上发布。
六、培训费用
本期培训免培训费。培训期间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七、注意事项
(一)请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组织律师积极报名参加。为了鼓励广大律师积极参加培训,同时为了避免浪费资源,本次报名通过审核的可参训律师如无故不参加培训,广西律师协会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二)外地律师如需住宿,请在报名表中注明,柳州市律师协会将根据律师住宿需求联系与培训地点相近的酒店,律师入住时可凭律师证享受协议价优惠。
(三)培训期间,律师凭入场卷及律师执业证入场,领取入场卷的时间及其他未尽事宜(如具体报到时间和地点、培训地点等)请关注本次培训的正式通知。
(四)发送报名表时, E-Mail主题请按照如下格式填写:“[××市律师协会]专题培训报名表”(各市律师协会用),“[××律师事务所]专题培训报名表”(区直各律师事务所用)或“[××公司(公职)律师办公室]专题培训报名表”(各公司、公职律师办公室用)。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本文不再印发纸质文件)
(联系人:罗韦韦,联系电话:0772-2813028、E-Mail:lx282105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