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所在位置:首页 > 培训信息

培训信息

关于转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举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讲座的通知

时间: 2011-02-21      访问量:1,484

桂律协〔2011〕8号
 
广西律师协会关于转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举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讲座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各公司、公职律师办公室:
    现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举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讲座”的公告》转发你们,请你们按照公告要求,鼓励律师积极参加。参加本次培训的律师请于培训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全国律师协会发给的结业证复印件寄至广西律师协会培训部备案。
    根据公告精神,广西律师协会可选派一名律师免注册费参加培训,往返路费及培训期间其他费用自理。被选派名额将从各市律师协会推荐人员中产生。被选派律师必须是已经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并且未受到过任何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具体选派步骤如下:
    (一)请申请“免注册费参加培训”的律师于3月10日前向当地律师协会提交《公派培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各市律师协会从提交《申请表》的律师中挑选一名推荐给广西律师协会,各市律师协会在被推荐律师的《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于3月14日前将《申请表》传真至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培训部;
    (三)广西律师协会于3月17日将选派律师名单在广西律师网( www.gxlawyer.org.cn )上公告,同时将选派律师名单报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为贯彻公告精神,请各市律师协会优先推荐县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请提交了《申请表》的律师密切关注广西律师网发布的相关信息,未被选派的律师请及时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报名、交费。免注册费名额有限,推荐名单一经上报便无法更改,请被选派的律师珍惜本次机会,务必按时参加培训。被选派律师请于本次培训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全国律师协会发给的结业证复印件件、培训情况综述提交广西律师协会培训部。
联 系 人:曾文海
联系电话:0771-5865220(兼传真)
联系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A座24层
邮政编码:530022
 
 
二O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本通知在广西律师网站www.gxlawyer.org.cn公布,除存档外不再印发纸质文件)
 
主题词司法 律师 培训Δ通知
抄送:律师管理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1年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