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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晨玉、伍桂安、危海辉等14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广西律师协会,2013.3.29)

时间: 2013-03-28      访问量:2,062

韦晨玉、伍桂安、危海辉等14名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广西律师协会,2013.3.29
    实习律师韦晨玉,男,实习证号20011012110138,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在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现实习期满一年。祥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晨玉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伍桂安,男,实习证号20011012110136,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2011年12月30日止在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伍桂安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危海辉,男,实习证号20011011110131,自2010年11月5日起至2011年11月5日止在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危海辉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扬势芳,女,实习证号20011112210104,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1日止在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扬势芳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贺婵娟,女,实习证号200112012100012012,自2012年1月15日起至2013年1月14日止在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现实习期满一年。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贺婵娟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小梅,女,实习证号20011006210087,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止在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小梅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周  严,男,实习证号20011107110064,自2011年7月31日起至2012年7月30日止在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周严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蓝承哲,男,实习证号20011203110006,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13年3月6日止在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蓝承哲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启航,男,实习证号20111111110027,自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12年11月17日止在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启航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煜之,男,实习证号20011102110007,自2011年2月26日起至2012年2月25日止在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煜之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苏  岳,男,实习证号20011112110101,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12年12月1日止在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苏岳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张钢柱,男,实习证号20121104110003,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12年4月25日止在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张钢柱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梁志鹏,男,实习证号20011105110049,自2010年5月29日起至2012年5月29日止在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梁志鹏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秀华,女,实习证号20011111210096,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2年11月10日止在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秀华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4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3年3月28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4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4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3年4月8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0771-5865220。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