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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团明、黄杨海、李奇钦等二十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广西律师协会第31期,2014.11.20)

时间: 2014-11-26      访问量:3,502

钟团明、黄杨海、李奇钦等二十名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广西律师协会第31期,2014.11.20
    实习律师钟团明,男,实习证号20151301110001,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14年1月14日止在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钟团明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杨海,男,实习证号20151305110004,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4年5月6日止在广西花山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花山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杨海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奇钦,男,实习证号20151305110006,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4年5月12日止在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奇钦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黎焕强,男,实习证号20121306110009,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止在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黎焕强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梁宏杰,男,实习证号20111307110016,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4年7月9日止在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梁宏杰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谭春燕,女,实习证号20011207210098,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2013年7月22日止在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谭春燕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昌松,男,实习证号20011308110086,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4年8月22日止在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昌松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能杜,男,实习证号20011310110098,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4年10月8日止在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能杜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  程,女,实习证号20011303210014,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14年3月28日止在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程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武  琪,男,实习证号20011308110077,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4年8月6日止在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武琪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小妹,女,实习证号20011205210035,自2012年5月2日起至2013年5月1日止在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小妹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苏其信,男,实习证号20011309110095,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14年9月25日止在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苏其信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刘克汉,男,实习证号20011208120107,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13年8月10日止在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刘克汉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曹  雁,女,实习证号20011209210116,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3年9月10日止在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曹雁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美萍,女,实习证号20011304210017,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4年4月11日止在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美萍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曹华贵,男,实习证号20011304110019,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4年4月26日止在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曹华贵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古  剑,男,实习证号20011306110059,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4年6月24日止在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古剑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吕春林,男,实习证号20011205110028,自2012年5月2日起至2013年5月2日止在广西众新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众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吕春林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立俸,男,实习证号20011305110039,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止在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立俸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陆鹏举,男,实习证号20011305110033,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5月14日止在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陆鹏举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20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4年11月20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20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20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5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0771-5865220。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