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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滨华、王少君、何 芳等12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广西律师协会,2012.9.20)

时间: 2012-09-23      访问量:1,971

    实习律师莫滨华,男,实习证号20151103110001,自2011年3月20日起至2012年7月28日止在广西安信所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莫滨华      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王少君,男,实习证号2001110811074,自2011年8月8日起至2012年8月8日止在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王少君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何芳,女,实习证号20011107210062 ,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12年7月14日止在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何芳      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英梅,女,实习证号20011105210043 ,自2011年5月28日起至2012年5月28日止在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英梅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秋兰 ,女,实习证号20011104210026,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12年4月25日止在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      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肖艳,女,实习证号20011106210052,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12年6月16日止在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肖艳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秦浩,男,实习证号20011105110042,自2011年5月29日起至2012年8月29日止在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秦浩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甘树斌,男,实习证号20011106110053,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12年6月16日止在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甘树斌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东阳,女,实习证号20111105010011,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2012年5月10日止在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东阳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卢晶晶 ,女,实习证号20111103210005,自2011年3月8日起至2012年3月8日止在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卢晶晶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娇媛,女,实习证号20111104210009,自2011年4月17日起至2012年4月16日止在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娇媛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谢永学,男,实习证号20151105110003,自2011年5月8日起至2012年5月8日止在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谢永学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2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分别于2012年7月25日和9月19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2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2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2012年10月3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 举报电话:0771-5865220。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