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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沼泷、陈健、黄枝梅等十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广西律师协会第25期,2014.5.22)

时间: 2014-05-22      访问量:2,269

叶沼泷、陈健、黄枝梅等十名同志
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广西律师协会第25期,2014.5.22
    实习律师叶沼泷,男,实习证号20121211110018,自2012年11月21日起至2013年11月20日止在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叶沼泷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陈 健,男,实习证号20121304110004,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止在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陈健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枝梅,女,实习证号20151303210003,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14年3月12日止在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枝梅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覃福晓,男,实习证号20011207120097,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3年7月18日止在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覃福晓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建新,男,实习证号20011303110010,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2014年3月11日止在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建新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夏 天,男,实习证号20011212110137,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3年12月12日止在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夏天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邓满霞,女,实习证号2011301210007,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在广西国浩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国浩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邓满霞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唐嘉鸿,男,实习证号20011206110088,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13年6月25日止在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唐嘉鸿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常鸿力,男,实习证号20011102110010,自2011年2月26日起至2012年2月25日止在广西至诚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至诚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常鸿力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郑选举,男,实习证号20011109110078,自2011年9月25日起至2012年9月25日止在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实习,现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按照规定完成了实务训练项目,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郑选举同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广西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0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4年5月15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0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对上述10名同志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天,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4年6月1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0771-5865220。
 
                         201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