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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团支招|无偿捐赠抗“疫”物资能否税前抵扣?

时间: 2020-02-20      访问量:878


无偿捐赠抗“疫”物资能否税前抵扣?
一、问题提出

        2020年1月,湖北武汉爆发新冠肺炎病毒疫情以来,举国上下,万众一心,各单位积极组织向有关慈善机构捐款捐物支援湖北抗“疫”。

        据悉,截至2020年2月14日12时,湖北省慈善总会接收疫情防控捐赠资金合计425992.95万元,其中定向捐赠资金63946.80万元,非定向捐赠资金362046.15万元;接收并转赠发放疫情防控捐赠物资合计1901.23万件。

        问题:抗“疫”期间,无偿捐赠物资能否税前抵扣?如何抵扣?

        二、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简称2020年9号公告)。

        三、律师意见

        无偿捐赠抗疫物资依法可以税前抵扣。但是,税收政策计算比较复杂,涉及增值税视同销售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和税前扣除问题。

        捐赠货物是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可能涉及消费税等。针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捐赠货物,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总结如下几个重点:

        1.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0年9号公告第三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
        (1)企业无偿捐赠,在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自制的资产,
        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3.公益捐赠支出可全额税前扣除。
        企业无论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物品、还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都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四、律师建议

          2020年9号公告突破了之前“无偿捐赠物资需要提供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规定。特别是对于直接捐赠给医院的物品,可以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即可。建议接收捐赠抗疫物资的单位主动向无偿捐赠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相关凭证。

        附件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全文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来源:广西律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法律服务团

供稿: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真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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