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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疫情期间违反防控规定被处罚的可上失信“黑名单”

时间: 2020-02-14      访问量:1,022

        PART1

        关于疫情的防控措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相关部门、地方机关为控制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相关防控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于防控期间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司法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主要行为:1、拒绝接受或不服从管理到定点医院的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2、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3、故意或者过失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不按照要求在集中医学观察点接受医学观察、居家隔离;4、对出入疫区人员因隐瞒不报、拒绝调查、逃避隔离等违反预防、控制措施造成后果的;5、被检查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6、编造虚假的疫情,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7、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的;8、拒不执行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行为。9、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对于防控期间违反防控措施相关规定的对象,除司法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外,是否可同时列入失信“黑名单”呢?我们认为,违反防控措施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涉及诚实信用问题,考虑到疫情紧急的特殊时期以及进一步控制疫情的需要,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违反防控措施的对象可以列入失信的“黑名单”。

        PART2
        对违反防控措施的对象列入“黑名单”的背景规定

        国务院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2016年5月30日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该规定对于诚信行为的对象进行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等方面进行褒扬,形成“红名单”。

        对于失信行为,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形成严重失信主体的“黑名单”制度,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其中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作为重点领域。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上,进行在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包括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金融机构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行业性约束和惩戒、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另针对个人的诚信体系,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的规定,规定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其中以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生物安全、医疗卫生、安全生产、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司法诉讼、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

        为实施“红名单”“黑名单”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明确了“红名单”“黑名单”认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依据,其中“黑名单”认定包括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以及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另外明确对于政府部门实施联合奖惩,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采取签署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形式,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明确对相关领域红黑名单主体的奖惩措施和实施方式,建立发起、响应、反馈的联动机制(目前各省、试点城市已建立起地方信用网站)。

        PART3
        对疫情期间违反防控规定进行处罚的对象列入“黑名单”的重要性

        疫情期间,出台相关防控措施是为了避免疫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违反相关防控措施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是依法遏制疫情扩散蔓延的手段之一。按照前述的相关规定,司法等机关可以采取签署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形式,对违反防控措施进行处罚的对象,列入“黑名单”进行公开惩戒,进一步起到震慑作用。

        信用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李克强总理亦强调,加快建立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使“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在疫情发生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多次听取汇报、作出重要指示,全国形成全面动员、全面部署、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局面,打响了疫情防控总体战。坚信在各行各业、全国国民共同努力下,势必早日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